(不好意思因为发现推文会有点太长,就直接回文了~请见谅)
想请问要如何判定是否为转包呢?
因为目前查不出A跟B之间有什么法定关系?而且因为当时系统维护合约费用在10万块以内
所以也没有经过公告招标这些程序...
请教若长官有意重新做一次这个系统的委外采购(含开发设计跟维护)~
基本功能需求其实跟现有的差别不大
但会有做部分更新
这样可以重新办理一次公开招标或评选吗
因为有可能又会是B(维护)厂商来投标,甚至得标.....
这样是否有合乎规定呢?
再次谢谢各位前辈指教!
※ 引述《reflexptt1 (chen)》之铭言:
: 各位前辈好
: 想请问以下案例:
: 机关为办理一套资讯管理系统的委外开发案,
: 当时有A、A1、A2三家资讯厂商参与评选,
: 总之最后决定是由A厂商得标。
: 之后A厂商也依约完成系统开发,也顺利经机关验收完成。
: 但第二年要继续使用系统,要签办系统维护合约的时候,
: A厂商表示因为当年系统其实是由B厂商设计完成的[AB之间查无关系],
: 所以后续此系统的维护工作将委由B厂商执行。
: 因此~机关的维护合约跟报价也都是直接跟B厂商谈。
: 请问这样的状况是否有违程序呢?
: 是否有改善的作法呢?
: 再敬请各位前辈帮忙解答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