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好
想请问以下案例:
机关为办理一套资讯管理系统的委外开发案,
当时有A、A1、A2三家资讯厂商参与评选,
总之最后决定是由A厂商得标。
之后A厂商也依约完成系统开发,也顺利经机关验收完成。
但第二年要继续使用系统,要签办系统维护合约的时候,
A厂商表示因为当年系统其实是由B厂商设计完成的[AB之间查无关系],
所以后续此系统的维护工作将委由B厂商执行。
因此~机关的维护合约跟报价也都是直接跟B厂商谈。
请问这样的状况是否有违程序呢?
是否有改善的作法呢?
再敬请各位前辈帮忙解答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