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于揭弊遭免职永不任用 前公务员声请释宪
2018-01-10 18:52联合报 记者赖佩璇╱即时报导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922803
法务部廉政署推动“揭弊者保护法”减免检举人的法律责任以打击贪污之际,新竹县家畜疾
病防治所前公务员戴立绅,检举原任职单位贪污,却饱受同僚压力,更因此丢了饭碗。他虽
经法院判决免刑,但仍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相关规定,遭核定免职且永不任用。他今在民
间司改会义务律师团陪同下,向大法官声请释宪,希望国家能保护揭弊者。
戴立绅强调,“我不是勇敢的人,也不想当英雄,事情发生前,我只想好好工作养家。”原
以为揭弊会受国家保护,殊不知是一场骗局,实际上受到一连串打压、惩处。
他说,家人、老婆、小孩被人用异样眼光看待,谁还我公道?真正在贪污者,继续上班、办
理退休,安稳领退休俸,我是检举人被免职、严惩,打死在那边给大家看。“我的牺牲,希
望尽速通过揭弊者保护法,相信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最后防线。”
立法院前秘书长林锡山贪污案,就是靠个小小公务员、资讯处分析师田志文一通检举电话,
才让检调单位展开追查,但检举人身分曝光后,不只恐会受到原单位打压,甚至有生命安全
疑虑。屏东老农自行蒐证向警方揭发郭烈成炼制黑心馊水油,也遭地方人士“关切”,吓得
不敢回家,得另觅他处避风头。
为鼓励更多“吹哨者(Whistle blower)”勇于揭露不法,新法草案针对公部门揭弊者,明
订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护、职位保障等,主要在禁止机关调职、减俸、惩处等不当措施。
另外,禁止机关长官侮辱、骚扰揭弊者;揭弊者若认遭报复,可循法律途径求偿,草案中也
转换举证责任,机关要负责举证对检举人的不利对待与揭弊无关。揭弊者于弊案中所涉及的
刑事犯罪,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行政责任也可减轻或免除。
草案尚未通过,无法受到保护的戴立绅因检举贪污,人生就此转弯。司改会指出,戴发现长
官不断要求他作假帐、公费私用时,他开始按按捺不住内心罪恶感,受到良心驱使,透过政
风室向廉政署自首,并提出有力证据,协助检警调查,让贪腐共犯结构有机会被揭露并受司
法追诉。戴也因此惹上官司,虽法院判决免刑,但他前年遭新竹县政府核定免职并永不任用
。
义务律师团周宇修、张凯婷、黄冠伟指出,为鼓励体制内勇于揭弊,《贪污治罪条例》中设
计让法官能够对揭弊者刑度减轻获免刑,立意良善,但现行《公务人员任用法》却规定“只
要曾服公务且贪污,经有罪判决,就应免职且不得再任用”。
律师团表示,在法律上,“免刑”是一种“有罪判决”,只是“免除刑之执行”。因此,依
据规定仍不再任用。这种制度设计,对揭弊者保护只给予刑罚上减免,却无法继续保有公务
员身分,无疑成为变相惩罚。
此外,不论有罪判决理由为何一律免职的规定,也违反比例原则,对于宪法保障人民服公职
的权利,显有不周,也可能造成为了保全工作,不敢揭弊的后果。
针对《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第1项第4款,及第2项前段,对公务员吹哨者保护范围适用
部分规定,期盼大法官宣告违宪,让戴立绅回到工作岗位,并鼓舞更多良心公务员,未来能
为揭发机关黑幕勇敢站出来。
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洁说,“在台湾要保护“抓耙子”,重要课题为必须克服污名化”,由
于华人文化社会非常强调“忠诚”,在家庭、公司及政府都是如此,吹哨者等于背叛,出卖
公司、同事,泄漏机密给外人。
“我们需要重新定义价值,揭弊者才是真正为公司好的人,且公司不等于董事长。”此外,
必须克服政治上的恐惧,经历长期戒严,政府为了控制人民想法,四处安插打小报告的“抓
耙子”,很多人把吹哨者联想成政府的爪牙、白色恐怖的延续。
她认为,《公务人员任用法》中完全没有类型化,也不考量触法原因,一律予以免职,有违
比例原则,希望大法官审酌、有个好的释宪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