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下版上的大家
最近刚接财产管理的业务
很多事情还搞不太清楚><
之前财税局来查核的时候有提到说,我们机关财产报废都没有上签请求报废,只打印报废单核章
要求我们以后要报废的话要上签
因为财税局这么说,所以我也打算按照财税局的建议,请保管人要报废物品时,上签呈报上级通过再做报废
但是我们课长觉得这样很麻烦
不想照着做
想按照以前的方式打印报废单盖一盖就好了
因为刚接,所以不清楚到底正式的报废程序到底是如何
有相关的法规规定要上签叙明报废吗?
万一如果真的继续照原来的方式,只用报废单盖一盖会有什么问题吗?
觉得财产管理真是个复杂又可怕的业务QQ
再麻烦大家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