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上人事先进您们好:
小弟同学为菜鸟人事职代,小单位,请小弟代PO疑问,
她单位有一个助理员缺为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
最近有一个外县市荐七年功二的候选人来应征这个职缺。
小弟代她爬文后,参考各位先进的看法。
以下请指教是否看法有误:
这位候选人若是应征上之后,本俸及专业加给都是照原本荐七年功二去领。(薪水不变)
若每年底考甲或考乙,都还可逐年升到荐七年功六(590)的薪俸。
唯一是降一职等任用时,须请其填自愿降调同意书,有制式的表吗?我看网络有
各单位的表,我建议她下载回来改。
请问我回答她的内容有误吗?
参考法规:
1公务人员任用法第18条第1项第3款规定:
“三、在同官等内调任低职等职务,除自愿者外,以调任低一职等之职务为限,均仍以原
职等任用,且机关首长及副首长不得调任本机关同职务列等以外之其他职务,主管人员不
得调任本单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员不得调任本单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
报经总统府、国民大会、主管院或国家安全会议核准者,不在此限。”
2. 公务人员俸给法第11条
依法铨叙合格人员,调任同职等职务时,仍依原俸级铨叙审定。在同官等内调任高职等职
务时,具有所任职等职务任用资格者,自所任职等最低俸级起叙;如未达所任职等之最低
俸级者,叙最低俸级;如原叙俸级之俸点高于所任职等最低俸级之俸点时,叙同数额俸点
之俸级。在同官等内调任低职等职务以原职等任用人员,仍叙原俸级。
权理人员,仍依其所具资格铨叙审定俸级。
调任低官等职务人员,其原叙俸级如在所调任职等内有同列俸级时,叙同列俸级;
如高于所调任职务职等最高俸级时,叙至年功俸最高级为止,其原叙较高俸级之俸点仍予
照支。
3.公务人员俸给法第16条第2项
公务人员本俸及年功俸之晋叙,依公务人员考绩法之规定。
在同官等内调任低职等职务仍以原职等任用,并叙原俸级人员,考绩时得在原铨叙审定职
等俸级内晋叙。
4.公务人员俸给法施行细则第4条
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原职等任用人员,仍叙原俸级,指依法铨叙合格人员调任低职
等职务仍以原职等任用者,仍叙其调任前经铨叙审定之俸级。
本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定调任低官等职务人员,其所铨叙审定俸级已达调任职等年功俸最
高级者,或以原叙较高俸级之俸点仍予照支者,考绩时不再晋叙。
5.公务人员俸给法施行细则第7条
本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所称考绩时得在原铨叙审定职等俸级内晋叙,指同官等内高职等调任
低职等职务仍以原职等任用并叙原俸级人员,考绩时仍得在铨叙审定职等俸级内晋叙俸级
至年功俸最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