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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机关将成全国最大人才坟场─考绩法第11条第1项修正意见
2017/12/20 11:26
吕博士/公务员
现行《公务人员考绩法》第11条第1项规定“2年列甲等”或“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者”
取得同官等高一职等之任用资格,此次修正为2年列甲等者方得升等。
据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及所属107年度单位预算评估报告指出:“近5年公务人员离职率呈
增长趋势,其中又以年轻、高学历者比率较高,恐不利公务人力素质之提升”。因难发挥
考绩激励功能,作为考绩法之修正理由,将与报告结论产生矛盾而悖离专业,为国家人力
资源运用之重大危机,使公务机关成为全国最大的人才坟场。
《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公务人员年终考绩,综合其工作、操行、学识
、才能4项予以评分……。对于公务人员之工作表现、品位形象、专业知识及核心素养已
有全面性之考评,而同法第4条则对于“得评列甲等与不得考列甲等”条件有详细规定,
铨叙部因考绩升职等条件宽松而修法,十分牵强且无因果关联,理应增修“得评列乙(丙
)等与不得考列乙(丙)等”之相关规定,并对考绩评分长官进行教育训练。
现行《考绩法》第6条规定,年终考绩以100分为满分,分甲、乙、丙、丁4等……,有4等
第之成绩区分,并列有分数相对应之考绩等地。受考人绩效表现优劣难分之原因,非《考
绩法》本身,在于考绩评分长官胆识不足、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以此作为修法理由,尚
无科学根据且未经实证研究,为主观主义下凭感觉、经验、心灵或意识等抽象心理状态造
成之偏误。
以“删除激励”之方式达到目的,将引发公务人员悲剧性格之养成,无助于以正面心态推
展政策业务,同时助长推诿、得过且过、政治凌驾专业等公务文化之形成,将严重斲伤政
府形象,考试院与铨叙部亦将成为政府推动转型正义与年金改革的政治打手。
各行政机关业务性质迥异,删除现有规定仅是以消极态度面对问题,如需提升区辨受考人
绩效表现优劣之程度,得以认可制取代等地制,或修正《考绩法》第6条规定,增加“优
等”、“特优”考绩等第,并改良对公务员之评鉴方法,同时取消对考绩比例限制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