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厂商报价低于底价70%案件

楼主: OolightoO (极光)   2017-10-18 23:31:07
※ 引述《yunchih (夏天)》之铭言:
: 请问本机关有ㄧ财物采购案件,4家厂商投标,最低标厂商报价低于底价70%,其余3家均
: 未进入底价,因最低标厂商已提书面说明且显不合理,故本机关不决标予该最低标厂商
: 目前本机关监办人员见解是,因其余4家厂商均未进入底价,故本案应废标重新办理招标
: 但我爬文及询问其他采购人员结果,也有以下2种办理方式:
: 1.洽次低标厂商优先议价
: 2.同时洽3家厂商办理比价
: 请问大家的作法是?有没有相关法条或工程会函示可以拿来作为跟长官解释的依据?
我个人的理解:
1.如厂商皆在场,机关应予其他厂商比减价格之机会,程序如下:
依政府采购法第58条规定略以:“…不决标予该厂商,并以次低标厂商为最低标厂商。”
,复查政府采购法第53条第1项规定略以:“…最低标价超过底价时,得洽该最低标厂商
减价一次…”本案以次低标编为最低标厂商,并洽该厂商优先减价1次。
最低标厂商减价后仍未进入底价,依同法第53条第1项规定略以;“…减价结果仍超过底价时,得由所有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投标厂商
重新比减价格,比减价格不得逾三次”,届时应依上开规定办理。
2.如厂商[皆]未派员出席
(1)保留决标,底价重新密封,择期通知未到场厂商比减价格,程序同上
(2)未到场视为放弃比减价格,本案无厂商标价进入底价,废标,底价重新密封
3.我查过本案情形似无工程会函释,欢迎指证
: 另外想请教,限期请低8厂商提出书面说明,
: 大家会开标当天直接写在开标纪录上,当作已书面通知厂商了,还是会另外正式发函给厂
: 商呢?
: 先谢谢各位前辈了!
是在说总标价及部分标价偏低的书面说明的过程怎么表示,还是在问怎么通知厂商?
过程我是直接写在开标纪录上啦
怎么通知就看厂商有无到场、机关文化、承办人及开标主持人的意见囉
不过也要看案件的复杂程度
单纯的案子通常很短,ex.30分钟,实务上应该没再发函去限期的啦
作者: yunchih (夏天)   2017-10-18 23:37:00
谢谢O大,刚好也爬到您之前的文章,决定明天依您上述的方式去跟长官说明
作者: WINKAO (被约谈中)   2017-10-18 23:40:00
那如果次低标厂商未出席 但有其他厂商出席 直接比减价吗看起来是 直接当作没有原本的最低标厂商 其他照原程序跑
作者: yunchih (夏天)   2017-10-18 23:46:00
另我是在问怎么通知厂商,因为本机关做法是先保留决标,再发函厂商5日内提出书面说明,我们的采购案件蛮单纯的,且未达公告金额,觉得这样的程序有点冗长。这部分我会再跟主标人讨论以后是否当日就限时请厂商提说明,谢谢O大。W大,我的看法跟您一致
作者: evil0108 (拥抱黑潮)   2017-10-19 00:11:00
次低标并没有优先减价之权利。第58条说明..以次低标厂商为最低标厂商。是在次低标也进入底价的情况。所以y大的案子监办人员建议废标是比较保险的作法。我个人是建议直接打电话去工程会问看看有没有更好的做法
作者: Terrykho (那个那个)   2017-10-19 00:24:00
同e大见解,次低标未进入底价不能作为最低标厂商,应废标。底价重新密封第二次公告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7-10-19 00:39:00
以次低标为最低标,他就是最低标价厂商,有优减权
作者: segio (初华)   2017-10-19 09:32:00
废标最保险.要决给次低又没进入底价.最好请工程会确认.
作者: mentionD   2017-10-19 10:12:00
谢谢!也学了一课!
作者: ahanchan (ahan)   2017-10-19 13:04:00
以次低标为最低标,他就是最低标价厂商,有优减权,减价后未进入底价,余厂商一起比减价。我记得本版有讨论过这个议题。
作者: asapoolu (asapoolu)   2017-10-19 21:20:00
#1OsIT74W 本版已讨论过,建议版主加入精华区>政府采购是说58条只适用于次低标也入底价这种观念到底哪来的?58条明明就没有这样写啊?自问自答,应该是决标给次低标时才需次底标也入底价
作者: minihwy (文旦柚)   2017-10-19 22:16:00
废标的依据是??
作者: aniawei5566 (艾格蒙)   2017-10-20 00:05:00
采购法第58条并无规定次低标非要进入底价时才能做为最低标厂商,ev大会不会是误会最低标即是得标厂商,最低标仅是代表价格最低之厂商,因此O大的做法应为妥适;至于如果采直接废标,似无法源或函释可依据,且会增加和厂商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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