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上的前辈大家好,
小妹于105.7于某中央机关担任临时人员(契约书上写“专题研究计画专任研究助理约用契约书”)
面试时说是署聘,进来后才知道署聘是以前的说法,离职后该职缺会转成约用,
且一年后必须换人,除非中间间隔一个月以上才可再用同个人,
单位目前的解套方式皆为:约用→职代→约用
由于小妹是身障,办事能力尚可,主管想将我留下来,
于是于106.5换身分,变成约雇助理(职务代理人)
现因考试分发人员即将于10底11月初报到,又面临要换身分的时刻,
主管想将我换回原本的约用缺,这样至少确保我可以再待一年
但有几个问题想问:
Q1.约用转职代,由于适用不同法,转成职代后约用的年资不采计、假也不得延续;
那现在若再转回约用,人事室说会认职代的年资,那特休的算法会是怎样呢?
假设10月换身分,职代年资6个月(106.5~106.10),那特休算法
会是a. (职代)7天/12*6 + 3(约用满6个月)
=3.5天 + 3天
=6.5天吗?
还是b. 106.5~107.5满一年给予7天特休?
Q2.同Q1.,105.7~106.5的约用年资也可以采计吗?那特休的算法会是?
Q3.再转回约用时的月薪为什么还是是第一年薪资?还是过了哪个时间点会变第二年薪资?
关于Q1,先前有询问人事室,但是刚好在新旧劳基法交界之处,当时人事室说无法回复我这种假设性问题
关于Q2.Q3.目前所属机关的人事室似乎是不认...
单位主管有于劳资会议提出,主秘也认为这样转换身分却无法累积年资,造成这群人的权益受损,似乎不合理
但人事室表示:我们不做先例,请给我他机关的案例
自己的权益只好自己争取了,
故想请教版上的前辈,是否有遇过类似的情况或是认定的依据?
先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