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好,
在下目前在学校担任事务
除了警卫和工友外,
其他适用劳基法的人员的假和与休假相关的事也是由事务处理
就我所知,之前好像司机、教保员、暂雇人员等
我工作的学校都没有核过不休假加班费给上述人员@@
可是就法律来看,这些人员应该是要完全享有劳基法的保障?!
问过会计单位,得到的回答是说司机、暂雇人员等的预算就这么多
他们的额度花完为止,不会另外多给
所以想要请问有没有先进可以提供意见或作法
另外,想要请教
采到职日制的意思
是否是指每年不休假日数的结算日是以每个人个别的到职日计算?
例如:某人到职日是105.04.10
今年我就必须在106.04.09计算休假日数及核不休假加班费?
最后,请问工友、警卫、教保员、司机、临时人员等是否都用到职日制呢?
(我印象中有公文说非编制人员已经改采到职日制@@但是不知道其他的人员是否也一样)
抱歉,问题很杂乱,先谢谢各位先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