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废除国民旅游卡 还我不休假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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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国旅卡 此时不为更待何时(易新福)
2017年09月02日 更多专栏文章
提到国民旅游卡,就让许多劳工同胞愤恨不平,凭什么公务员有“国民旅游卡”,劳工
却没有“劳工旅游卡”?
“公务员请假规则”第7条规定,公务员服务一定期间后,即有最高30日的特休假。另外
在第10条又规定,符合第7条规定者,每年至少应休假14日,未达休假14日者,应全部休
毕。如果没有休毕,依照“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公务人员休假改进措施”第1
条的规定,不得发给未休假加班费。
特休假在劳工部分,《劳动基准法》第38条第1项也有相类似规定,劳工特休假最高也是
30日;劳工如果未休特休假,依同法条第4项,雇主应按未休日数发给工资。也就是劳工
是否休特休假,端视劳工自己的意愿,如果不休特休假,雇主就要按照劳工未休日数发
给工资。就保障劳工休假权(包含休假及不休假的权利)而言,这规定确实合理而正当。
还14日特休决定权
政府在民国89年间,强制公务员特休假中至少需休14日,并以新台币1万6000元的定额补
助,取代公务员原可按日薪数额请领的不休假奖金。另在92年间,为了“鼓励”公务人
员利用休假及信用卡消费从事国内旅游,改以持用“国民旅游卡”消费,始能报销此1万
6000元定额补助。
衡量劳工与公务员的特别休假制度二者,公务员的休假制度,政府以行政规则对属于公务
员法律上权利的休假制度施以多方限制。此外,对于经常需要加班而无法实际休假的公务
员,甚至限制特休假中的14日纵然未休假,亦不得请领加班费。种种约束,其实都来自于
当时政府认为对于公务员有所谓“特别权利关系”,也就是“我要你怎么做,你就要怎么
做”的迂腐观念。
国民旅游卡制度至今,因为不了解,已经被许多人污名化。既然许多国人对此不谅解,国
民旅游卡也没有存在的正面价值,政府何不拿出全面执政的魄力,一举将国民旅游卡制度
废除,一方面还公务员14日特休假的自由决定权,也可以免除“图利特定厂商”、“为何
公务员有、劳工没有”的误解。
废除国民旅游卡制度有益无害、一举多得,政府实应尽快为之。
司法事务官
※ 编辑: pttbearity (114.27.177.73), 09/03/2017 10: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