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行政院第3547会议所提公务人员保险法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未具本法中华民国○年○月○日修正施行前之保险年资者,于离职退
保且年满六十五岁时,依下列规定,给与养老给付:
一、缴付本保险保险费未满十五年者,给与一次养老给付。
二、缴付本保险保险费满十五年者,给与养老年金给付。
另依最近通过的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规定,退抚35年资可领取月退给付是本俸*2*(0.
02*35年资),但是超过年资35年所得替代率是60%的部分等于没有,也就是只能领本俸*2*
60%
请问依公务人员保险法修正草案第23条规定规定,强迫你缴满15年的只能领年金,不能一
次领,领年金又受到所得替代率上限,这样不就等于我公保缴一生,但是我永远拿不到公
保年金吗,淦淦淦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