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好
目前小妹正在育婴留停中
当初在申请留停时
并不是很确定自己会请多久
于是填了上限两年(105/3~107/2)
是考量到如果真的有需要请满两年
就不需要回单位再跑一次申请流程(无后援带小孩比较难安排)
但因目前有些事情导致我暂时不适合继续带小孩
打算之后留停满一年时会复职上班
之后过一阵子会再继续留停(106/11~107/10)
目前我有疑问的是
第一次留停实际没请到的期间(106/11~107/2)
是否可以在第二次申请时再填入
会担心是因为复职时会写"留停原因已消失"
但之后又用同样原因申请重叠期间似乎显得矛盾
是我想太多吗...
还是真的必须要从107/3才能开始新的留停期间呢
感谢各位拨冗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