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比照劳工组工会一事,本鲁心里已经想很久了,但本鲁因为肥到缺乏行动力,
没办法应付诉讼过程的煎熬,所以只能把心里的想法贴出来,希望有志之士能够接力把这
个想法实现,造福全国的小公务员们,保障大家的权利。呜呜呜~ (请大家不要歧视肥宅)
首先,依据司法院的解释,要声请解释宪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2)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并在用尽审级救济途径后,取得最终确定终局裁判。
如果依法可以上诉而未上诉以致裁判确定,就是没有用 尽审级救济途径,也就不可
以根据此种裁判提出声请。
3)认为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触宪法的疑义。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可以书面向司法院声请解释宪法。 (参考法条: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
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及第八条)
司法院释字373号,是一群小学技工工友想要组织工会,被主管机关依当时的工会法第四
条规定驳回登记申请。大法官在373号解释中以宪法第14条结社权为出发点,指出:“技
工、工友所从事者仅为教育事业之服务性工作,其工作之性质,与国民受教育之权利虽有
关连,惟禁止其组织工会,使其难以获致合理之权益,实已逾越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必
要限度”,因而宣告工会法限制技工、工友组织工会的权利违宪;但同时也指出技工、工
友之工作仍与国民教育有关,行使集体劳动权是否须予以限制尚待检讨。
本号解释因为留下许多未决问题,所以被学者讥讽是解释半套,当然这不是重点。我要讲
的重点是:373号解释并未提及限制公务员组工会的合宪性。所以如果有人依工会法向主
管机关申请组成公务员工会,经最高行政法院驳回确定后,就可以声请大法官解释禁止公
务员组工会是否违宪。我个人觉得,这比在国发会那个烂平台附议请愿要积极多了。
当然,本鲁太肥了又见不得人,只敢在LOL上呛政府,这个理想只好留待热血公务员帮忙
把这个想法实现。呜呜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