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ggiezzz (never regret)》之铭言:
: 大家好,想请教一件关于采购的验收问题,我是监办单位。
你好~我是采购单位:)
: 这件采购案验收地点不在台湾本岛,施工时间+交通时间要花13天。
: 业务单位在会同厂商前往该地施工之前,先口头询问2个监办单位及1个协办单位
: 是否一同前往,
: 若监办单位愿意一同前往,业务单位的计画是监工+验收一并执行。
: 但监办单位皆认为13天太长,会影响工作,故皆口头回应不去,协办当然也不去。
: 因此业务单位便与厂商一同前往该地,执行施工与监工,就没有验收。
: 出发前,采购单位有跟业务单位说,若业务单位要将整个案子改采书面验收,
: 应另外签准,或变更契约。
: 但该业务单位主管(即主验人)坚持不签,之后只在某一份不正式的验收文件上写了
: 一句话,
: 大意是 "因XX地点交通不便,耗时十余日,故在本局XX会议室采书面验收"。
: 核章仅止于这位业务单位主管。
: 9月中,业务单位与厂商从该地回来后(主验人并未前往),
: 通知监办单位10月中验收地点在局内,采书面验收,请监办单位参加。
: 2个监办单位皆前往,厂商用照片以及书面资料数据报告此次施工内容。
: 大家都在验收纪录上签了名。
: (这里必须说,我们监办单位也有疏失,此时书面验收的程序有误但也没立即指出。)
: 之后10月底到了核销的流程,陈核到会计主任的时候,
: 主任指出这个程序明显不符合采购法。
: 主验人为何未前往该地验收,而自行决定整个案子采书面验收,并且没有任何签准流程。
: 因此上礼拜五我依照指示先打电话跟业务单位承办人沟通,
: 目前较快速的补救流程是补签,请他跟主管报告。
: 但承办人报告主验人后,主验人依旧坚持不签。
: 因此我又打了通电话给这位主验人,目的是要说明此笔费用10月份无法付款,
: 要等流程完备后才能核销。
以下单纯就采购法的逻辑提供点看法~
Q1.
: 主验人用十分坚定的口气问我:"采购法哪一条规定要实地验收?这几个字在哪里?"
A1.依据你下面列的细则90条第1项规定所述
“机关依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办理"下列"工程、财物采购之验收,"得"由
承办采购单位备具书面凭证采书面验收,免办理现场查验”
这段话不仅是书面验收的定义,也是现地验收的定义!!
采购法对于书面验收采取正向表列的方式论述,要符合以下6款才合乎办理
“书面验收”的要件!!换言之,除细则90条1项所规定"下列6款"以外,
均要办理现场查验,即为“(现地)验收”之基本定义。
翻了一下契约书跟采购法,都没提过“实地验收”这4个字,只有“验收”及
“书面验收”的区分,简单说没有写到“书面”者就是要办理现场查验!!
不过现场要查验什么东西,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以本案来讨论,主验人所提:
“因XX地点交通不便,耗时十余日,故在本局XX会议室采书面验收”
明显与细则90条1项规定不符,故无法办理书面验收,你也可以坚定地回答他!!
Q2.
: "主验人有权自己决定验收方式!"
A2.依据细则91条规定,主验人员的职责是“主持验收程序”,反过来讲就是依“程序”
主持验收!!并没有更改验收程序的权限,而程序是经公告决标过程
而订在契约书里头的,所以“程序”问题就是依契约书办理,机关片面的在履约
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耗时十余日)就更改契约程序,是不是就对没有得标的厂商甚至是
没有投标的厂商造成“无正当理由之差别待遇”(采购法第6条),我要是其他厂商,
早知道到 时候验收会改成书面验收,
现场不用跑两次,数量、面积不用实际丈量(细则91条4项),说不定我就有降低标价
的意愿,除非你的原因是突发的,像是天灾导致路段无法通行之类的,不然都很牵强!
另一个问题要再思考一下,如果飞机有飞、船有开、路有通,那算不算“交通不便”?
所以以本案来说,就算一开始业务单位依采购单位意见签出来或是要做契约变更,
我觉得都很困难,现地验收是无可避免的选项!
Q3.
: "采购法哪里又有写到如果要采书面验收的话要签准?"
A3.这个问题不在采购法身上,应该说当初所有程序(含契约书、招标文件)
都是经机关首长(或授权人员)签准办理的,
无特殊情形下当然就是依(契约规定)程序办理,
现在主验人是想要推翻机关首长签准事项为什么不用签准!?
Q4.
: "反正我不管,你们就放著啊,钱不付我无所谓啊!"
A3.没关西,会计 会依法不予付款,政风也可以依法移送检调
(程序违法,监办职权提出纠正,主验人员却执意验收通过@@)
到时候调查站约谈我也是无所谓啦
: 当下虽然傻眼但我只回应"我了解了,谢谢。"就结束通话。
: 后来查了采购法第90条:
: 机关依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办理下列工程、财物采购之验收,得由
: 承办采购单位备具书面凭证采书面验收,免办理现场查验:
: 一、公用事业依一定费率所供应之财物。
: 二、即买即用或自供应至使用之期间甚为短暂,现场查验有困难者。
: 三、小额采购。
: 四、分批或部分验收,其验收金额不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
: 五、经政府机关或公正第三人查验,并有相关品质或数量之证明文书者。
: 六、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 虽然我只有拿采购专业人员基础训练及格证书,
: 但依照我的理解,以及我请教了几位同事的结果,对于第90条应该是指
: 除了这六个情形以外,其他情形都要采实地验收吧?!
: 有例外情形就是要签准吧?!
所谓例外情形就是第六款写的“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其他都不算例外!
: 另外对于主验人可以选择验收方式这个问题,应该不是指实地或书面的这两种选择,
: 而是全部或部分验收这类的选择吧?!
YES.所谓的主验人权利就是抽查验核的方式+不符时之处置!
: 麻烦大家解惑了,谢谢!!!
综上,本案因为前面的程序错误,依法好像也没有书面验收的空间,
所以补签没有实质意义,程序疏漏才有补的意义,程序错误就不用补了
所幸钱还没付,所以还不算大条
直接厘清事实,请业务单位叙明理由再办一次现地验收吧!!~
监办要不要现地验还是可以书面验那是另一个规定了!
以上供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