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请教一件关于采购的验收问题,我是监办单位。
这件采购案验收地点不在台湾本岛,施工时间+交通时间要花13天。
业务单位在会同厂商前往该地施工之前,先口头询问2个监办单位及1个协办单位
是否一同前往,
若监办单位愿意一同前往,业务单位的计画是监工+验收一并执行。
但监办单位皆认为13天太长,会影响工作,故皆口头回应不去,协办当然也不去。
因此业务单位便与厂商一同前往该地,执行施工与监工,就没有验收。
出发前,采购单位有跟业务单位说,若业务单位要将整个案子改采书面验收,
应另外签准,或变更契约。
但该业务单位主管(即主验人)坚持不签,之后只在某一份不正式的验收文件上写了
一句话,
大意是 "因XX地点交通不便,耗时十余日,故在本局XX会议室采书面验收"。
核章仅止于这位业务单位主管。
9月中,业务单位与厂商从该地回来后(主验人并未前往),
通知监办单位10月中验收地点在局内,采书面验收,请监办单位参加。
2个监办单位皆前往,厂商用照片以及书面资料数据报告此次施工内容。
大家都在验收纪录上签了名。
(这里必须说,我们监办单位也有疏失,此时书面验收的程序有误但也没立即指出。)
之后10月底到了核销的流程,陈核到会计主任的时候,
主任指出这个程序明显不符合采购法。
主验人为何未前往该地验收,而自行决定整个案子采书面验收,并且没有任何签准流程。
因此上礼拜五我依照指示先打电话跟业务单位承办人沟通,
目前较快速的补救流程是补签,请他跟主管报告。
但承办人报告主验人后,主验人依旧坚持不签。
因此我又打了通电话给这位主验人,目的是要说明此笔费用10月份无法付款,
要等流程完备后才能核销。
主验人用十分坚定的口气问我:"采购法哪一条规定要实地验收?这几个字在哪里?"
"主验人有权自己决定验收方式!"
"采购法哪里又有写到如果要采书面验收的话要签准?"
"反正我不管,你们就放著啊,钱不付我无所谓啊!"
当下虽然傻眼但我只回应"我了解了,谢谢。"就结束通话。
后来查了采购法第90条:
机关依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办理下列工程、财物采购之验收,得由
承办采购单位备具书面凭证采书面验收,免办理现场查验:
一、公用事业依一定费率所供应之财物。
二、即买即用或自供应至使用之期间甚为短暂,现场查验有困难者。
三、小额采购。
四、分批或部分验收,其验收金额不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
五、经政府机关或公正第三人查验,并有相关品质或数量之证明文书者。
六、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虽然我只有拿采购专业人员基础训练及格证书,
但依照我的理解,以及我请教了几位同事的结果,对于第90条应该是指
除了这六个情形以外,其他情形都要采实地验收吧?!
有例外情形就是要签准吧?!
另外对于主验人可以选择验收方式这个问题,应该不是指实地或书面的这两种选择,
而是全部或部分验收这类的选择吧?!
麻烦大家解惑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