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问一下原文铨叙部令
自民国106年1月1日以后始任公务人员者,曾
任所列经铨叙部铨叙审定有案之年资等12大类服务于政府
机关(构)、公立学校之年资,得采计为公务人员休假年资
;公务人员于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规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
资仍予维持,请查照。
请问一下适用本令的身分:始任公务人员的定义
始任是指106年1月1日后
笔试上榜报到日 或是 实务训练结束日 或是 合格实授日?
那如果像我97年-104年曾任公务人员
因考上其他考试从104年2月至105年12月接受基础训练
105年12月至106年2月接受实务训练
那我算是106年1月1日以后始任公务人员,适用上开的解释令,
因而104年2月至106年2月的2训练期间不能计入休假年资吗?
因为我觉得是曾任公务人员,因考上其他考试而"再任"公务人员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