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报] 休假年资计算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6-10-27 00:59:48
服役的休假年资计算
军人是一种公务员(休假年资),不论是义务役或自愿役(大法官455解释)
退伍后考上,并任公务员,在法律上等于当过公务员而离职(服役退伍)再任公务员
休假按8条3项依8条2项(很难接续,所以通常用8条2项)
第一年适用7条2项前段(依比例前年度在职月数比例)
计算方式依第3条(未满半日/一日,以半日/一日计)
报到当年:与休假计算没有任何关系
(报到跟任用也许同一年也许不同一年,高考地特其他特考不一样,
缩短训练也会不一样,目前报到接续训练,训练不采年资,所以报到无关休假)
任用当年:零天。未接续=初任→二月以后到职,次年度才给假(7条2项前段)
次年:依当年在职月份数*年资应给休假数(未满半日/一日,以半日/一日计)
次次年:依年资应给休假数(年资应给休假数)
应该是这样
计算有错在跟我说一下 QQ
请参考:
第三条
I 公务人员之请假,依下列规定:(中略)
II前项第一款所定准给事假日数,任职未满一年者,依在职月数比例计算
,比例计算后未满半日者,以半日计;超过半日未满一日者,以一日计。
第七条
公务人员至年终连续服务满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七日;服
务满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应给休假十四日;满六年者,第七年起,
每年应给休假二十一日;满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二十八日
;满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三十日。
3初任人员于二月以后到职者,得按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比例于次年一
月起核给休假;其计算方式依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
项规定给假。
第八条
公务人员因转调(任)或因退休、退职、资遣、辞职再任年资衔接者,
其休假年资得前后并计。
因辞职、退休、退职、资遣、留职停薪、停职、撤职、休职或受免职惩
处,再任或复职年资未衔接者,其休假年资之计算依前条第二项规定。
退伍前后任公务人员者,其军职年资之并计,依前二项规定。
※ 引述《a9301040 (加油)》之铭言:
: 分发囉,不少人在问“年资”计算问题
: 不过,发问时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要先说
: 就是年资是指退抚、休假,还是其他什么样的年资,最好说明清楚
: 休假部分,最重要就是下面两则部令:
: 一、铨叙部 105.05.09 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号令
: 要  旨:
: 自 106年1月1日以后始任公务人员者,曾任所列12大类服务于政府机关(
: 构)、公立学校之年资,得采计为公务人员休假年资;公务人员于106年1
: 月1日前已依原规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资仍予维持
: 本  文:
: 一、自 106年1月1日以后始任公务人员者,曾任所列12大类服务于政府机
: 关(构)、公立学校之年资,得采计为公务人员休假年资;公务人员
: 于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规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资仍予维持:
: (一)经铨叙部铨叙审定有案之年资。
: (二)政务人员年资。
: (三)民选地方行政机关首长年资。
: (四)公营事业机构具公务员身分之年资。
: (五)公立训练、矫正机构职业训练师年资。
: (六)公立社会教育、文化机构专业人员及公立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
: 年资。
: (七)各机关(构)依组织法规所定得准用或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聘
: 任之年资。
: (八)依法令任官有案之军职年资。
: (九)依法应征入伍服役之年资。
: (十)公立学校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进用之教育人员年资。
: (十一)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聘
: (雇)用之年资。
: (十二)公务员服务法适用对象之任职年资;或非公务员服务法适用对
: 象,惟其任职得提叙俸级或采计退休之年资。
: 二、本案附表所列及本部历次函释与本令释未合部分,自 106年1月1日起
: 停止适用。
: 二、铨叙部 103.09.01 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号令
: 要  旨:
: 中华民国104年1月1日以后公务人员考试录取者,休假年资采计事宜
: 本  文:
: 一、应民国 104年1月1日以后公务人员考试录取者,休假年资采计事宜依
: 下列规定办理:
: (一)公务人员考试录取训练期间,不得采计为公务人员休假年资。
: (二)公务人员考试录取训练期满并经正式派代任用后,始得依公务人
: 员请假规则第7条第2项规定,按正式派代任用当月至年终之在职
: 月数比例于次年1月起核给休假。
: 二、本部92年 3月20日部法二字第0922215907号令、95年1月9日部法二字
: 第0952586662号书函、96年 4月24日部法二字第0962788820号书函及
: 本部历次函释与本解释未合部分,就 104年1月1日以后之公务人员考
: 试录取者停止适用。
: 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七条
: 公务人员至年终连续服务满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七日;服务
: 满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应给休假十四日;满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
: 应给休假二十一日;满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二十八日;满十
: 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三十日。
: 初任人员于二月以后到职者,得按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比例于次年一月
: 起核给休假;其计算方式依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项规
: 定给假。
作者: Bergoglio (peace)   2016-10-27 01:19:00
谢谢
作者: hello789 (Echo)   2016-10-27 07:21:00
所以假设明年2月受训期满之后后年才算开始有休假吗?
作者: bmtu   2016-10-27 07:41:00
是实务训练后才有假 更长2+4个月 共6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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