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发囉,不少人在问“年资”计算问题
不过,发问时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要先说
就是年资是指退抚、休假,还是其他什么样的年资,最好说明清楚
休假部分,最重要就是下面两则部令:
一、铨叙部 105.05.09 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号令
要 旨:
自 106年1月1日以后始任公务人员者,曾任所列12大类服务于政府机关(
构)、公立学校之年资,得采计为公务人员休假年资;公务人员于106年1
月1日前已依原规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资仍予维持
本 文:
一、自 106年1月1日以后始任公务人员者,曾任所列12大类服务于政府机
关(构)、公立学校之年资,得采计为公务人员休假年资;公务人员
于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规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资仍予维持:
(一)经铨叙部铨叙审定有案之年资。
(二)政务人员年资。
(三)民选地方行政机关首长年资。
(四)公营事业机构具公务员身分之年资。
(五)公立训练、矫正机构职业训练师年资。
(六)公立社会教育、文化机构专业人员及公立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
年资。
(七)各机关(构)依组织法规所定得准用或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聘
任之年资。
(八)依法令任官有案之军职年资。
(九)依法应征入伍服役之年资。
(十)公立学校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进用之教育人员年资。
(十一)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聘
(雇)用之年资。
(十二)公务员服务法适用对象之任职年资;或非公务员服务法适用对
象,惟其任职得提叙俸级或采计退休之年资。
二、本案附表所列及本部历次函释与本令释未合部分,自 106年1月1日起
停止适用。
二、铨叙部 103.09.01 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号令
要 旨:
中华民国104年1月1日以后公务人员考试录取者,休假年资采计事宜
本 文:
一、应民国 104年1月1日以后公务人员考试录取者,休假年资采计事宜依
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务人员考试录取训练期间,不得采计为公务人员休假年资。
(二)公务人员考试录取训练期满并经正式派代任用后,始得依公务人
员请假规则第7条第2项规定,按正式派代任用当月至年终之在职
月数比例于次年1月起核给休假。
二、本部92年 3月20日部法二字第0922215907号令、95年1月9日部法二字
第0952586662号书函、96年 4月24日部法二字第0962788820号书函及
本部历次函释与本解释未合部分,就 104年1月1日以后之公务人员考
试录取者停止适用。
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七条
公务人员至年终连续服务满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七日;服务
满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应给休假十四日;满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
应给休假二十一日;满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二十八日;满十
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员于二月以后到职者,得按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比例于次年一月
起核给休假;其计算方式依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项规
定给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