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才正式公布的:
第 27 条 受训人员训练期间,得比照用人机关(构)学校现职人员
支给婚、丧、生育、子女教育补助,及比照用人机关(构)
学校现职人员抚卹相关规定之标准支给遗族抚慰金,并参
加全民健康保险、公教人员保险。
前项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后之考试
录取人员适用之。但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试
录取人员,仍适用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发布之条文。
资料来源: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26534
今年上榜的朋友们还是少了那几个月的公保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