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鲁之前复制网友所撰关于103-104年考试及格受训期间未纳公保事宜,
寄至总府府信箱,今天收到回复,如下说明:
陈述意见内容:
总统你好,
考试院自己在102年考试院第11届第244次会议决议,把国家考试录取人员的保险,从公保
改为一般保险,结果昨天(6/30)又通过决议,把投保规定从一般保险改回公保。
对于这种规定反复,首先影响103年、104年的上万名考试录取人员的“休假及退休年资采
计”,明明是一模一样的录取及训练程序,为什么102年和105年之后录取的就能比103、
104年的多4个月的采计年资? 其次对训练期间较长的人员例如:司法官、调查局等,他们
的保单也会受到影响,同时也牵动全国所有机关的人事承办作业。
如此兹事体大的变动,考试院居然自己做个分析报告,爱怎样改就怎样改,讲不出个修正
论述,也不和利害关系人沟通,对侵害103、104年录取人员权益,就闭起眼睛就当作没这
回事,不提出任何配套,尸位素餐。
因为该案属考试院业务,行政院亦无权干涉,希望总统能出面处理,如果因为公共利益或
其他重大理由,有必要必定必须把投保规定改回公保,就应该追究102年时擅自把公保改
成一般保险的考试委员或承办单位责任,否则这种滥用国家权力的事件一再发生,将瓦解公
务员、甚至全民对政府体制的信赖,谢谢。
发信日期:105-7-1
验证日期:105-7-1
总统府函覆内容:
电子邮件函
一、您于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以下简称训练办法)第27条修正草案公告期间
(民国105年7月1日至7日)陈述书面意见,询问考试院第12届第92次会议通过公务人员考
试录取人员训练期间改参加公教人员保险(以下简称公保)是否溯及103年、104年考试录
取受训人员疑义一案,收悉。
二、鉴于考试录取受训人员自103年起系参加一般保险,各界时有反映渠等仍宜纳入社会
保险之保障范畴,且宜尽速解决各实务训练机关于训练期间须缴纳身心障碍人员进用差额
补助费之问题。案经本会参考相关反映意见,并向考试院提出考试录取人员保险权益分析
报告,经考试院召开全院审查会充分讨论后,于105年6月30日经考试院第12届第92次会议
决议,考试录取人员在训练期间由参加一般保险改为参加公保,以保障其参加社会保险之
权益,其后续应函释或修正之法规,由相关部会尽速依法定程序办理。
三、据此,本会业偕同铨叙部审慎研议后续相关配套措施,并循法定程序进行训练办法第
27条之修正作业。有关所询是否溯及103年、104年考试录取受训人员参加公保一节,兹以
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期间之保险系为保障渠等于训练期间发生事故时之权益,且上开人员于
本次训练办法完成修正生效前,其受训及参加一般保险之事实已发生并已完成训练,爰无
本修正条文规定之适用且不得购买公保年资,此亦系上开考试院全院审查会之共识决定。
另有关公保相关给付及权益部分,属铨叙部权责,系由该部主政。
四、至于所询有关考试录取受训人员之退抚及休假年资采计问题,以其与是否参加公保,
系属二事,尚非训练办法规范范畴,因系铨叙部主管权责,请迳向该部洽询,较为便捷。
五、感谢您电邮本会询问,谨此回复,并祝健康如意。
正本:000君
(@hotmail.com)(以电子邮件回复)
副本:总统府网站民意信箱、考试院信箱、本会主任委员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