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不讨论政风人员,讨论行政程序
就新闻来看: (1) 本来以为是独家供应, 一直洽那家议价
(2) 要原来合作的那家厂商降价, 他不要
(3) 事后发现, 还有另外的供应商,
(4) 找另外的供应商议价,
(5) 另外的供应商得标
(6) 原来那家厂商去检举
评: 感觉这个做法相当大胆,
一般人会避免后面的讼累, 会重新公告, 让大家来投?
没这样做, 直接找其他家来议价, 相当大胆 (感觉也不符22条任何一款)
被检举也是在意料之中,... 程序有瑕疵, 原来的厂商一定会修理你的阿
另外,他要签与他家议价前, 应该要会政风, 政风那时候没提反对意见,
也怪怪? (没会政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