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请问离婚了可以请育婴假吗?

楼主: nnz938 (阿祥)   2016-05-05 22:01:09
自己回复一下,
小弟在3月23日到铨叙部部长信箱留言,
终于在今天收到回应,
即使没有监护权,但只要是实际照顾者,
一样可以申请育婴留职停薪。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5月5日 发文字号:部铨四字第1054084932号
先生您好:
您于民国105年3月20日及同年月23日寄给本部“部长信箱”的电子 邮件,询问有关申请
育婴留职停薪疑义一事,为您说明如下: 一、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以下简称留职停
薪办法)第4条第2项 规定:“公务人员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留职停薪, 除第1款
各机关不得拒绝外,其余各款由各机关考量业务状况 依权责办理:一、养育3足岁以下子
女者,并以本人或配偶之 一方申请为限。……”第6条规定:“(第1项)留职停薪人 员
除其他法律别有规定外,应于留职停薪期间届满之次日复 职。但其留职停薪届满前原因
消失后,应即申请复职。…… (第3项)留职停薪人员于留职停薪期间因留职停薪原因
消 失,应于原因消失之日起20日内,向服务机关申请复职,服 务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30
日内通知其复职;如未申请复职 者,服务机关应即查处,并通知于30日内复职;逾期未
复职 者,除有不可归责于留职停薪人员之事由外,视同辞职。” 复依本部101年2月17日
部铨四字第1013548073号电子邮件略 以,公务人员如为单亲,且有扶养3足岁以下子女之
事实,即 得依留职停薪办法第4条第2项第1款规定,办理育婴留职停 薪。 二、有关所询
您于104年离婚,由女方取得子女监护权,但您是孩 子的实际照顾者,得否申请育婴留职
停薪一节,兹以公务人 员养育3足岁以下子女者,依前开规定,原则上系以本人或配 偶
之一方申请为限,至公务人员如为单亲,系就是否具有养 育子女之事实认定得否申请育
婴留职停薪,爰您所询疑义, 参照前开本部101年2月17日电子邮件之意旨,如您未具有
子女监护权,但经服务机关查明,确有扶养3足岁以下子女之事 实,得依留职停薪办法第4
条第2项第1款规定,办理育婴留职 停薪;惟育婴留职停薪期间,所扶养之子女如改由具
监护权 之另一方扶养,应即依留职停薪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复职;如 未申请复职者,服
务机关应即查处,并通知于30日内复职; 逾期未复职者,除有不可归责于留职停薪人员
之事由外,视 同辞职。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万事如意!
※ 引述《nnz938 (阿祥)》之铭言:
: 大家好,小弟离婚时小孩的监护人是登记在妈妈身上,但实际照顾者是本人,请问这种状况我可以请育婴留职停薪吗?如果可以,需要什么证明呢?谢谢各位
:
作者: cue (感恩)   2016-05-06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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