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有关劳务采购期中审查委员之认定

楼主: akow (原PO是圆PO)   2014-11-16 00:13:08
圆PO最近才刚接科室委外计画案
期中审查会所邀请之委员(共7名,实际出席4名)系为今年初招标采购评选委员会之成员
惟当日未出席之其中一名委员(本机关首长)因故未能出席且未提供书面意见
期中审查会已办理完成,审查会代理主持人结论:请委外公司依审查委员意见进行回复
并经委员同意后始能通过。
本计画契约拨付期中款项认定要点:“期中目标数经机关认可后
召开委员审查会同意通过后拨付。”
委外公司已将意见回复表挂文,目前圆PO会将意见回复汇整表及期中报告修订稿
函送给所有期中审查委员,
...只不过本机关首长于11月初调回府内...当日未出席审查会且未提供书面意见,
所以也是一并要将前述文件再寄给前首长审查吗???
因为审查会会议记录正本受文者原本有包含前任首长,但陈核时被现任首长划掉了...
向其他科室同样办理计画同事请益
说法1;“审查会未出席且未提供意见的委员,就不用再寄
意见回复汇整表及期中报告修订稿给他审查,也不需要他勾选通过或未通过”
向行政采购同仁请益
说法2:“可以将前述文件寄给前首长,不会因为职务调任其委员身分就消灭”
其实圆PO担心的是寄给前机关首长,意见回复表会石沉大海,无法认定委员是否通过
又担心没寄给前机关首长会有程序错误或瑕疵...
烦请有相关劳务审查经验的前辈指导一下圆PO....拜托拜托,谢谢您
作者: wands (麦香红茶NN￾ ￾N )   2014-11-16 09:28:00
本案已非属采购法范围, 属贵机关审查内规。
作者: brucet (JAYPOWER)   2014-11-16 09:40:00
本案审查仍属劳务采购履约审查,所以应该还是属采购范围内可参考采购评选委员会审议规则第11条第2款前项会议纪录是寄给出席委员,最后一次则是要当次会议结束前作成并予确认,所以如果你这是最后一次突然发现自己想歪了,这是履约过程的审查。照一般会议规则个人觉得可寄,但不需给他勾,因审查当下是依出席委员意见修改,所以最后的合格应该是看出席委员的意见。另外一种就是再开一次审查会,在会议上作成合格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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