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公文批核决行问题

楼主: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4-10-16 21:35:22
※ 引述《jwestay (一百次的感动)》之铭言:
: 请问一下 是否主管 决行者须亲自签名呢?
: 以前本所的惯例和传统都几乎是这样做,最近换主管只有盖章而已
: 跟他谈了两次他还是不愿意签名
: 因为本人刚担任档管和收发 很担心 这样只有盖章没有亲自签名署名的文
: 会变瑕疵公文 档案管理考核时被提出检讨
行政院秘书处"文书处理相关释例(103/05/20更新)"中有释例:
90.6.1台90 秘字第035873 号
县市政府一、二级主管核决公文,决定者应亲笔签名或加盖
职名章及加盖代为决行章之字段疑义
查“文书处理手册”二十八(二)规定,文书之核决,于稿面适当位置
签名或盖章办理,是各机关自得参照上开规定,订定内部处理标准。
最新版文书处理手册的规定是:
三十、陈核应注意事项如下:
(二) 文书之核决,于稿面适当位置签名或盖章办理,其权责区分如下:
1、初核者系承办人员之直接主管。
2、覆核者系承办人员直接主管之上级核稿者。
3、会核者系与本案有关之主管人员(如无必要则免送会)。
4、决定者系依分层负责规定之最后决定人。
此外
91.12.18院台秘字第0910065102 号 92.11.19院台秘字第0920063059 号
各级长官批示公文用语疑义
依公文程式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文用字应简浅明确。至各级长官批示公文之用语,
查上开条例及本院订颁之“事务管理手册”文书处理部分,并未做硬性规定。惟公
文既经首长或依分层负责授权批定,不论其批示“阅”、“如拟”、“可”或仅签
名,应即视为同意签拟意见,殆无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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