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去上实务训练辅导员讲习
看了一下103年度公务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画
在关于"申请缩短实务训练"部分
可缩短的情形有3种
1.低一职等以上之资格及工作经验
2.与低一职等职责程度相当以上之资格及工作经验
3.担任高于或同于拟任职务列等之职务
低一职等以上之认定标准,如果是高考三级如下:
"是具有委任第五职等以上资格者或占委任职缺训练,具有委任第四职等以上资格者。"
帮我朋友问,他先考上普考,隔年考上高考
在普考机关的铨叙部审定函是写"委任第三职等合格实授资格权理委任第四职等"
想请问他符合低一职等的认定标准吗?可否申请缩短实务训练?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