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接任财产管理人员后对于非消耗性物品的管理一直有不太清楚的地方
因为我们过去的财管人员几乎只是挂名,所以没人可以询问,所以上来请教:
1.
物品管理手册规定非消耗性物品为未达1万元、耐用年限2年以上的物品
但因为没有明定金钱下限,所以机关是否可自行签准列帐标准?
因为听说不少机关都会订2、3000元以上才列帐,但又听说不能明订列帐标准,
不知道是否可自订列帐金额?
2.
承上,如果可自行订定列帐标准,那过去已经登帐,
但低于前述登帐金额,也达年限的物品,是否能签准除帐留用?
我们之前曾签准列帐基准(2000元,2000元以下采个案认定,非全部不列),
所以现在业务单位说希望依签准的基准,
将低于2000元又达年限的物品除帐(非所有都除帐,先经财管跟会计逐项审核),
但物品仍将继续使用。
想请教这是否符合规定?因为报废后物品的处理方式并没有留用这项...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