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的大大 你们好
小妹是财管新手 对于财产法令感到很多疑惑
想请教 如果机关有设备报废后 请原厂来估残值 还有好几万块
依规定应该是要走公开标售的程序
我查了一下很多机关办里废品标售厂商资格
大都写政府机关合法登记核可之回收或处理厂商
请问这样原厂可以来标售吗
而废品的公开标售有规定须公告几天吗?我好像没查到相关规定
如果一次公开标售没有厂商得标...是不是就可以直接找原厂来收走呢?
另外想再请教报废财产可无价转拨他人使用...所谓的"他人"有什么限制吗
如果有找到学校,研究单位,甚至银行愿意接收者...
是不是就可以用转拨的方式给予他人
以上问题有点多...如板上有大大 愿意不吝指导 相当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