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因为内心有许多困惑,所以在此发问,先简单叙述自己的背景:
99.8.2~99.12.6 任职A机关(约雇)
99.12月中~100.10月底 任职A机关(约雇)
101.9.3~101.12.14 任职B机关(约雇)
101.12.22于国营事业报到工作迄今
102年休假天数有1天
103年休假天数有7天
现在跟人事询问是否104年休假可以有14天,因为有想带爸妈去日本玩...
(主要是希望任职A机关的年资可并计)
先前已将我各阶段的离职证明书提供给我们单位的人事
里头有到职期间、雇用的名称ex约雇助理员、约雇人员、及机关关防等资料
但我们单位的人事还要我提供雇用的契约书(但是手边已经找不到了QQ)
因为她说要知道他们是用什么依据雇用我的,
这是询问上级单位人事的结果,我们人事好像也没办过
所以想请问各位,这样的资料有人检附过吗?还是我要询问A机关有无此资料呢...
以及依据的函示或法条....让我可以研究一下为自己争取一点权益...
请求各位大大了 m(_ _)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