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公假补休相关规定

楼主: RetsNomi (未知的未来…)   2014-07-08 00:08:12
请教各位先进有关假日公假上课的问题,
被签派去参加采购人员基础课程,
当初人事主任会签意见是“已请领训练津贴,拟给予公假(不具公差性质)”
4月份开始去上课,上课时间在周五晚上及周六白天,
拿着签文影本去询问负责差勤管理之人事同仁A,
她告诉我“不具公差性质是指不可请领差旅费,但遇上假日则可以申请补休”。
因此每次上课前,我就于差勤系统递出申请,核准后,也补休掉部分时数了。
7月同仁A离职,换新进同仁B接手,
B询问人事主任的结果是“参加采购课程不可补休”,驳回我的公假补休申请,
现在才说不可补休,已经补休的时数不知道接下来是否要追溯回来…
(年资浅,我只有7天特休)
上课是被派去的,完全不是出于自愿,补休甚至也是很哀怨地拿来读采购法,
查了一些公假规定,找到以下1则书函,不知是否适用于我的情况,
或有其他相关规定可帮我呢? 谢谢大家!
===================================================================
发文字号: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11.18.局考字第0910037132号书函
公(发)布日: 091.11.18
要  旨:
有关奉单位指派参加研讨会、讲习究应请公差或公假及如在假日得否补
休疑义一案
本  文:
一、有关奉单位指派参加研讨会、讲习会应请公差或公假一节,查考
试院(四六)试秘二字第0八四二号函释规定:“公差与公假,
有显著之区别,前者系由机关指派执行一定之任务,后者为请假
规则第三条(按现为第四条)所明定。”公务人员奉派参加研讨
会、讲习究应请公差或公假,宜由各机关本于权则衡酌事实,依
上开规定自行核处。
二、有关假日奉单位指派参加研讨会、讲习得否补假一节,查铨叙部
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九0)法二字第二0九0三六九号书函释略
以:“查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公务员每周应有
二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业务性质特殊之机关,得以轮休或其他
弹性方式行之。”中所称之“例假”,就一般行政机关而言,是
为星期六及星期日,当无疑义。且在一般情况下,例假日不上班
办公。既不上班办公,各机关公务人员如自行或奉准参加各种考
试、训练、进修及研习营活动,自无请假或补假之问题。惟各机
关如确有业务需要,必须于例假日举办活动,并强制指定或指派
特定之公务人员共同参与,显已占用其原法定之休息日,自宜同
意准以补休方式处理,较为周妥。”公务人员假日奉派参加研讨
会、讲习得否补假,仍请依上开规定办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11.18. 局考字第0九一00三七一三二号书函)
作者: YUMINA (EXO)   2014-07-08 09:48:00
我们上采购法也没请补休耶!
作者: likeilike (高壮运动)   2014-07-08 10:08:00
上采购法课程不能申请补休吧 只有因公奉派参加会议才可
作者: wang2028 (练功中)   2014-07-08 10:27:00
假日就是“假”,不会再有“公假”,更不会有“补休”请看清楚0910037132 上面写得很明确了如果你被强制指派于例假日“举办活动”而占用休息日才可以补休→这是因为占用休息补休、并非公假补休
作者: husan726 (泡泡)   2014-07-08 10:47:00
我五月份假日参加采购法,才刚上完也不能补休喔(六/日)。
作者: Taimur (Shall We Dance?)   2014-07-08 12:53:00
假日奉派出任务是差,要补给你。假就是假,已放不补。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7-08 14:43:00
打个比方,国考有公假,但没有人同意假日国考可以补休吧以采购人员训基础练班来讲,基本上属于证照取得,对当事人有用处,所以要全归在机关所派出,为机关执行,尚有讨论空间是不是自愿?? 这张证书也是要取得的......毕竟届时交办采购工作,自己没学出包也是自己要扛...
作者: HLPT (I have a dream)   2014-07-08 16:10:00
奉准或自行才不能补 如果是奉派参加可以补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7-08 17:42:00
其实这个问题在于人事怎样认定,在法规上若要怎样区分的话通常若是 "没去的要惩处"这种就有补休的条件....若是 "没去的也没事" 这种的要有补休难度可能大一点...以本案而言,机关是否有签准若当事人不及格要惩处??像上面提到机关要求参加活动,若没参加可以惩处那要补休就有立场....至于原PO认为是被迫派参加采购法课程这部份,可能就.....所以可能出现A人事主管体恤,认定是可补休,B人事主管却no但两位主管都讲得出道理来....刚发现敝人 2010就回应过这类问题了....
楼主: RetsNomi (未知的未来…)   2014-07-08 17:51:00
我不是采购单位,当初是采购单位洽各科室主管后,推派参训名单签陈派员参训的,本科正式人员只有我没有采购证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7-08 17:51:00
所以这case 可不可以争得到?端看怎样跟第二位人事主管乔当然也有可能是 B 问主管时问的方式不对要具体强调是"机关逼你去上课"从这出发点去争取应有权利不是采购单位不代表不用办采购案,那个不是理由啦~~~~而且,你问你科内同仁,若每个在本机关上课都有补休那为何就你不能有补休......? ^_^ 对否?
作者: letumvelvita (小ㄡ)   2014-07-08 19:53:00
奉派的话可以补修(这也有函释)认定上就要看单位主管和人事主管之间了签呈的语气也是考量之一(就我们的人事主任来说)至于没过需不需要惩罚才纳入补休考量...函释没说 人事主任也没提 在我们家不是考量就是了我们家这种上课通常都可以补休 算是机关内的共识
楼主: RetsNomi (未知的未来…)   2014-07-08 20:11:00
请问楼上l大有函释的字号吗?
作者: secret7710 (好麻烦)   2014-07-11 19:50:00
你真不积极。采购法要用时就知道好用了。而且受训给你补休本来就不对,哪来那么多哀怨?
楼主: RetsNomi (未知的未来…)   2014-07-20 13:40:00
哀怨的点主要是在于人事单位前后说法不同,让人无所适从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