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先进有关假日公假上课的问题,
被签派去参加采购人员基础课程,
当初人事主任会签意见是“已请领训练津贴,拟给予公假(不具公差性质)”
4月份开始去上课,上课时间在周五晚上及周六白天,
拿着签文影本去询问负责差勤管理之人事同仁A,
她告诉我“不具公差性质是指不可请领差旅费,但遇上假日则可以申请补休”。
因此每次上课前,我就于差勤系统递出申请,核准后,也补休掉部分时数了。
7月同仁A离职,换新进同仁B接手,
B询问人事主任的结果是“参加采购课程不可补休”,驳回我的公假补休申请,
现在才说不可补休,已经补休的时数不知道接下来是否要追溯回来…
(年资浅,我只有7天特休)
上课是被派去的,完全不是出于自愿,补休甚至也是很哀怨地拿来读采购法,
查了一些公假规定,找到以下1则书函,不知是否适用于我的情况,
或有其他相关规定可帮我呢?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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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11.18.局考字第0910037132号书函
公(发)布日: 091.11.18
要 旨:
有关奉单位指派参加研讨会、讲习究应请公差或公假及如在假日得否补
休疑义一案
本 文:
一、有关奉单位指派参加研讨会、讲习会应请公差或公假一节,查考
试院(四六)试秘二字第0八四二号函释规定:“公差与公假,
有显著之区别,前者系由机关指派执行一定之任务,后者为请假
规则第三条(按现为第四条)所明定。”公务人员奉派参加研讨
会、讲习究应请公差或公假,宜由各机关本于权则衡酌事实,依
上开规定自行核处。
二、有关假日奉单位指派参加研讨会、讲习得否补假一节,查铨叙部
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九0)法二字第二0九0三六九号书函释略
以:“查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公务员每周应有
二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业务性质特殊之机关,得以轮休或其他
弹性方式行之。”中所称之“例假”,就一般行政机关而言,是
为星期六及星期日,当无疑义。且在一般情况下,例假日不上班
办公。既不上班办公,各机关公务人员如自行或奉准参加各种考
试、训练、进修及研习营活动,自无请假或补假之问题。惟各机
关如确有业务需要,必须于例假日举办活动,并强制指定或指派
特定之公务人员共同参与,显已占用其原法定之休息日,自宜同
意准以补休方式处理,较为周妥。”公务人员假日奉派参加研讨
会、讲习得否补假,仍请依上开规定办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11.18. 局考字第0九一00三七一三二号书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