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关于“公务人员升迁法”第12条

楼主: peiton (PP)   2014-06-21 06:43:56
我的工作是校护,因为目前工作地点需花上近两个小时的通车时间
且听人事说,我需要做满2年11个月才能提出调动(目前才刚刚满10个月)
因为实在花太多时间在交通上面,
回到家后都没时间、精神和家里那个两岁半的小鬼好好讲话
所以想要参加今年校护甄选考试(和我10个月前参加的考试一样)
但简章中的公务人员升迁法第12条,教我不知道自己是否具备考试资格,内容是:
各机关下列人员不得办理升任:
......
六、任现职不满一年者。但下列人员不在此限:
(一)合计任本机关同一序列或较高序列职务,或合计曾任他机关较高职务
列等或职务列等相同之职务年资满一年。
(二)本机关次一序列职务之人员均任现职未满一年且无前目之情形。
(三)前条第一项第五款之情形。
请问,我能否参加考试呢?
如果不行,我是否可以等考上后办理离职?如此可免受限于此规定呢?
不好意思,请大家为我解惑,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6-21 09:52:00
片段内容无法理解,建议跟机关人事请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