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目前任职A法院委三职员,录取B法院同一职务之公开甄选后
A院院长拒绝商调,故想用离职方式取得B法院的任用,而B法院也
同意以非现职任用,但不建议,怕铨叙部不同意的话我就没工作了
但是昨天问铨叙部特审司的人员,他们是说只要非分发办法第9条
但书情形,或是该职缺系长年遇缺不补的职缺,都会同意机关任用
非现职人员,我想请问板上有跟我一样情形而成功任用的吗?
因为本院还没听过有人这样做的,风险太大??
公务人员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办法§9
用人机关职缺无公务人员各项考试录取及申请补训人员可资分配时,得报
经分发机关同意后,自行遴用具任用资格之合格人员。但当年度经用人机
关提报用人需求并列入考试类科者,于考选部举行考试之日起至正额录取
人员分配结果公告日止,不得自行遴用具任用资格之合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