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业务碰到相关的问题,秘书室说应该没问题,但还是想请教一下板上先进~~
某甲原为某机关业务单位依劳基法雇用之暂雇人员,
其于101年12月离职前协助正式人员某乙规划第1届OO节委外邀标内容,
但在决标执行前即离职
后该业务单位于102年12月拟办理第2届OO节,某甲代表A厂商接洽投标事宜
请问是否有违反采购法第15条第1项“机关承办、监办采购人员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为本人
或代理厂商向原任职机关接洽处理离职前五年内与职务有关之事务。”呢?
我的想法是虽然某甲适用“前五后三”的期间限制,且谓“承办、监办采购人员”广义
解释包含处理订定招标文件、招标、开标、审标、比价、议价、决标、订约、履约管理、
验收及争议处理之人员。
但某甲既非承办订定招标文件,更未涉后续各采购阶段,应不属于条文所谓承办采购人员
且甲离职前五年内的业务亦非承办OO节,仅协助乙规划第1届OO节内容,
故并未满足采购法第15条第1项构成要件,其投标行为仍属适法
是否是这样呢?先谢谢板上先进的解答了~~
作者:
wands (麦香红茶NN N )
2014-05-07 23:10:00很遗憾 的确有违反第15条的疑虑
作者:
foone (请问什么)
2014-05-07 23:29:00适法
作者: Kuchew 2014-05-08 13:06:00
某甲倘有参与规划、订定招标文件,实质上就是承办采购人员和是否为该业务主要承办人无关。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5-08 20:59:00楼楼上这样说法太广了,今天协助的定义很广的....检察官也是会看档案看是不是盖章的那个人(承办人)不然这样子的话,影印算不算协办?打字算不算协办?上网 google 蒐集资料算不算协办????若纸头无名纸尾无名,要怎样主张他有实际参与"承办"???
作者:
AHELF (工作 QQ)
2014-05-11 01:32:00实务上碰过检调办类似案件 是同办公室同事+主管 都约谈证人 也算是证据...何况 采购公文没有 也难保MAIL.会议计录或是莫名其妙电话录音没有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