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送中][送台] 再论:无管辖权以及恐龙的概念。

楼主: nastika (迎向终局 三个世界的对灭)   2019-10-25 13:13:49
就在陈同佳案“管辖权”如同肉腐必生虫般吸引许多嗜血者竞逐之际,台湾的法院宣称
了我国法院对于台塑在越南干的事情“没有管辖权”。
这两件事情,很容易被“这个是这个、那个是那个”的公式给拨掉。然而还是太冲击了。
因为台塑越钢(月钢?)是法人,所以无管辖权;因为陈同佳是自然人,所以有管辖权
......看到法人,管辖权为它开脱;看到个体,管辖权要勇于制裁。就是这么回事。
一个明知是阴谋,痛骂放弃管辖权;一个拍手叫好说管辖权放弃的好!
台湾法院对台籍企业无管辖权。→其实懂液态性、液态现代性,以及资本主义逻辑的人
,不会说:“扯!”
但对于那些还活在二十世纪,认为政府万能的人来说难道不该感受到冲击吗??!
暴露了:跨国的资本,无论属地主义还是属什么主义,都没有任何政府可以制裁跨国企
业。
这不是在国外被讲到烂的事吗?但很抱歉,在台湾还新鲜的很,少有人挂在嘴边。
这批平常大喊“别人家的闲事别管”、且将之定义为岛国性的脑袋来说,陈同佳可以特例
主义(Exceptionalism)是根据什么啊?
上篇文章忘记提及。肯定有人要拿事情“该怎样做就怎样做”来批判,说我讲这些都是干
话、不明是非、颠倒黑白,凡事应该、应该、应该只谈道德就好:杀人就应该得到制裁,
云云。
而这正是Luhmannian 系统理论关于法律的最深洞见:反事实性。其实所有的社会功能系
统都必须要反事实,才能够运作。
我们都是在讨论:法律系统如何运作,对吗?
如果只是一因对一果的SOP,也就是说杀人者的input→死刑的output。也就是说法官不必
动脑袋,剥夺所有裁量权,只要枪毙枪毙枪毙。那么可以说此时,法律系统并不存在。
我知道某些人不爱听这些根本性的东西。不过我们可以说,显现出一个功能系统也意味
著非关道德性、以及无用性。因而在常民的认知中:艺术是恐龙艺术、
爱情是恐龙、法律是恐龙(这个就很常听到)、政治是恐龙、大众媒体是恐龙......
唯有经济系统得以豁免被骂成恐龙。经济与道德的关系,不知道是怎样的。他的遗作《社
会中的道德》在台湾并没有出版。
法律按照它自身的....自我描述,即是自主性 ....也就是恐龙法官。法律并不会去回应舆
论的要求。除非是中国这种政体里面。
据说陈彦霖连母亲也早就(被?)失踪了.....那个政治牧师之所以能说服陈同佳,是因为
有暗盘能确保他不会“来台即赴死”...而这也是出于对于台湾司法≠中国司法的确信。
可是我要很无情地打破他对于台湾司法的信任,
因为鬼岛民不信任人权,而信任死刑能带来正义、带来吓阻。
所以台湾无论是女权、还是任何,都停留在立法禁止、立法保障,妄想一个大能政府就万
事OK的程度。关于现实怎么运作,就很职场道德式的“我管你的”、“你自己想办法”。
然而政治,正好就是在谈论这些“被排除的第三者”(借用米榭‧赛荷的用词).......
所以陈同佳可能最终看出来了、是怕了,希望等到选举结束后再来台。这并不能苛责,反倒是理性可以懂
的正常反应。台湾并没有任何法界大老可以让他感受台湾司法≠中国司法。
至于民进党会不会像某党一样,随时拿“金枝”来祭旗赚取选票.....我不知道。
总之,有人解读香港人在台湾怎样也比待在中国好“至少不会莫名其妙的被消失”:这
点我不同意。在台湾照样有人可以莫名其妙被消失。
别忘了林克颖案,苏格兰法院持的理由是什么:
台湾监狱环境不佳。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
相较于欧洲凡事以人权为念(至少不爱公开讥笑人权),不以必也死刑乎为念;新加坡、
台湾、中国有差别吗?必也死刑乎。
林克颖案正是如此,英国人不信任台湾的狱政。近来,听到了好多台湾司法比香港好、台
湾监狱....我有听错吗?
最恐怖的可能是香港政府的心态:“在港不能判死刑,去台湾就能判他死刑”根据中产阶
级对于方便的偏好,下一句就是:“送台判死刑还是太麻烦,所以应该送中,比较方便”
这就回到了五个月前。香港民众还是会第一时间就反弹,台湾民众还是会第一时间就颟顸

是故,要达成吾人的道德目标,不可能借由功能系统!!达成这条结论,想必很多人
来说很困难。
但予以为,要“伸张正义”(即伦理范畴)唯有从无政府主义式的社会运动去实现!这就是目
前香港人(全世界也处处可见)有的,唯独吾岛国做不到、无法成就。
[可能有些人要举日本的例子,说日本也做不到暴动。然而日本有很多公共原理(共同体)
,台湾有吗??]
所以我觉得台湾是世上唯一走不出二十世纪(Hobsbaum所称“国家的世纪”)的国家。
我不是说“最后走出”二十世纪的国家,因为这毕竟默认了“究竟台湾会走出”。这条预
设并没有存在的迹象。从台湾人还再迷信许多经济奇蹟时代的公式,便可确信身为台湾人
必当受苦,却明知台湾人明明可以选择不必吃苦。
所以这就是非宿命论,却只能得出类似宿命论、犬儒主义的结论。
鲁曼一向不承认道德可以是“系统”。我只读过《爱情》、《法》以及《艺术》,又恰
好没有翻译《政治》与《经济》,我不方便说什么....
他明言,法律秩序是可以完全隐没的,但政治与经济大该怎样也不会灭其显现的吧.....
社会,或说全社会,从阶层社会结束以后一向都是这样恐龙运作下去的。除了极权主义国
家,它完全取消系统的分化,回归严格上下的垂直秩序...这可说是颟顸华人的梦想。台
湾目前明明就不是,但太多人妄想台湾目前就是“理想的”上下阶层社会,并想尽办法来
自我实现预言。
但是已经开展分化的了的全社会,还能再回到那...“帝国想像的”社会吗?
港人会很热衷研讨(该说是热炒)陈同佳问题吗? 至少我不太想去蒐集各方意见,对我来
说还是Demostration、March、Parade、Protest、riot比较重要。把重点拉回“纸上作业
”是种阴谋,目的即是要转移焦点、抹杀民间力量
不是吗?
如前所言,那些表面上会说“法院要怎么判我才没管它呢”的人,其实都心存定见,打算
Result不如他意就骂恐龙法官。好像讲“随便啊”再来对你的选择挑三拣四,你觉得这种
人如何?
当然,这也是言论自由;然而也应该要承认有打脸无理取闹的言论自由:另一侧的言论自
由。“杀人者最好都枪毙”,民众已经自己当法官了。往后再也不要国家考试了,因为三
岁小孩都知道。
原来你们的法学教授都教你“下判决”的意思就是SOP,裁量权是不存在的.....[支持死
刑者往往这样]
再教育营很可能应用的鸿海集团的技术、know-how。
富士康的“狮子山精神”追根究柢是自杀原理。犯罪者自裁,对法律(?)来说是最方便、
最无负担的、最实用性的。这样就解决了,“罪犯他自己有这个"权利"”。我不清楚法界对
于这种足以动摇法律的存在理由(Raisin d'Etre)有怎样的见解。
总之问题下一步就转变为:陈同佳应该在何地自裁“最好”。如此则完全不存在法律系统
,单纯只是政治考量了。
中国政府多么希望中国人民都换上台湾人的脑啊:指的是刘仲敬一针见血的“儒性国家家
庭以上无社会”,但偏偏全世界只剩下台日还普遍接受家庭以上无社会、职场以外无存在
物。
现在的中国根本不会再批判满清宫廷剧怎样“毒害”了,因为统治最需要的是人民只专注
在家庭、个人事业的范围
作者: lbowlbow (沉睡的小猫)   2019-10-29 09:51:00
美国可以制裁国外企业的不是法院,是税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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