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转录] Jiasin Yu脸书

楼主: radiohead56 (电台头5566)   2019-10-22 14:55:53
※ [本文转录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ThgJXVQ ]
作者: radiohead56 (L o S e r f a t n e r D) 看板: HatePolitics
标题: [转录] Jiasin Yu脸书
时间: Tue Oct 22 14:42:39 2019
1.转录标题︰
Jiasin Yu 脸书
1.转录网址︰
https://www.facebook.com/1362832201/posts/10214606993952873?sfns=mo
2.转录来源︰
脸书
3.转录内容︰
关于“港籍陈男”在台杀害“港籍潘女”一案,足见台湾一般民众法律知识匮乏的程度十分
严重。
因为出身的关系,我身边有非常多的朋友是公民老师,我要跪求你们,好好机会教育一下你
的学生。然后,让他们回去影响他们的父母。
不要被情感影响判断,尤其是司法案件。
要谨记,台湾是法治国家,依法行政、依法审判是最基本的。
 
杀人、义愤杀人与过失致死
目前主流舆论认为“陈男在台杀人,为何不能抓起来判刑?”判刑?判什么刑?
你知道中华民国刑法杀人罪章中,有第271条的 #杀人罪、第273条的 #义愤杀人罪、和第27
6条的 #过失致死罪 吗?这三个罪的“构成要件”与“刑度差异”差异在哪?我们倒回来说

过失致死罪,构成要件是“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刑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过失的定义,是“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义愤杀人罪,构成要件是“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者”,刑度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杀人罪,构成要件最简单,就是“杀人者”,刑度是“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这样看来,“杀人”和“义愤杀人”的差异在哪?以前在学刑法时,教授会教一个最基本的
概念:没有“过失杀人”这回事,因为 #杀人这件事情本身就是故意。所以才要进一步区分
非故意的过失致死,还有激于义愤的杀人。
那么,激于义愤与否最主要的差异,就是杀人的意图。例如有无事前着手准备等等。
 
港府有没有 #正式移交 人犯与文件的差异
基本上,目前台湾和香港没有签订任何官方的司法互助协议,所以依照中国的立场,不可能
有“官方对官方的移交”这回事。以往的运作,都是基于默契。
但是林郑港府很明显在搞小动作。
港府宣称,陈嫌是“自愿投案”,所以港府无权置喙。先从一个正常人性的观点来讲,陈嫌
在香港只被用“处理犯罪得益罪”判处29个月有期徒刑,现在已经放出来了。
一个重获自由的人,会“自愿”跑到另一个国家去接受“杀人罪”的审判吗?一个重获自由
的人,很可能会面对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责,然后他会“自愿”来面对

港府监狱的“矫正能力”也太惊人了吧!比佛陀还要能渡化人心。
姑且不论陈嫌是否自愿投案。重要的是港府对陈嫌的侦查纪录、讯问笔录、现有事证和官方
审判文书,必须要一并过来。
为什么?
如果今天他在台湾一落地就被义愤民众打死,然后我们再轻判义愤杀人的民众,这还容易的
多!但若真的发生这种情形,那才是台湾的警政、司法系统失职。
政府不敢抓杀人犯?基本上陈嫌在落地入境的那一瞬间,就会被上铐带走了。问题在于之后
的审判!
我个人的推测是,台湾的检察署想要用“杀人罪”来起诉,不是“义愤杀人”,更不是“过
失致死”。这很合理吧!陈嫌就是杀人,不是吗?
那么,要证明陈嫌有杀人的犯意,光用他在台期间的行径足够吗?显然是不够,所以早在20
18年3月、4月和7月,我国的司法单位三度向港府进行司法请求,包含想去香港取证以及移
送人犯回台受审,港府都“已读不回”。
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陈嫌杀人的犯意,例如事前准备等工作,庭审时要如何以杀人罪判刑?
你说他在台湾买了一个“行李箱”,这就是杀人的犯意了吗?你知道行李箱是陈男和潘女一
起采买的,潘女还曾自己拖行李箱吗?如果陈男坚持他是“义愤杀人(潘女曾和其他男性发
生性行为并留有影片)”,或者“在互相争执时失手(过失致死)”,甚至是“我帮助潘女
自杀(刑法第275条协助自杀罪)”,你要台湾的司法单位如何以杀人罪起诉审判?
直至今天其实港府也没有“正面回应”,而是丢一句犯人“自愿”,至于文件移交、到港取
证、人犯引渡呢?统统都没有!
 
这件事情的效果
从国民党疯狂助攻来看,很明显就是利用台湾一般民众对于法律的无知,进行政治操作。
我前面说过了,嫌犯一落地,就是上铐带走,重点是起诉与审判结果。我个人预期基于侦办
压力也许年底前有机会起诉,但是大选有一审判决就已经非常神速了,这几乎不太可能。
关键是,起诉是用什么罪名起诉?是“杀人”还是“义愤杀人”或“过失致死”?如果用后
面两个罪名起诉,舆论绝对会爆炸!隔天的头条百分之百是“恐龙检察官”!
如果是以杀人罪起诉,但证据不足以证明杀人的犯意时,法官能怎么判?基于无罪推定原则
,就是“杀人罪”部分检察官无法证明有罪。舆论照样爆炸!隔天的头条百分之百是“恐龙
法官”!
 
很多人会说,你讲这么多,那些人不愿意听啦!
才不是!我讲这么多,是要讲给愿意听的人听,然后拜托愿意听的人,当你理解这是怎么一
回事之后,你可以用你的方法来讲给更多还不知道或者一知半解的人听。
因为,不愿意听的人本来就不愿意听了,但是我仍然相信愿意理解的人是占多数的。
我最难过的,是台湾的民众总是因为法律知识的匮乏,而被风向带得团团转。这些带风向的
人,在我看来只是在嘲笑你们的无知,非常可恶。
然后,一边是政府和执政党焦头烂额的解释,一边是最大在野党在放火助攻,剩下两个号称
要让国会“蓝绿不过半”的政党,默不作声。
拜托!那两个还号称自己是台派政党耶!里面还一堆法律人耶!当台湾司法被外国这样嘲弄
时,当台湾的民众被挑起情绪无法理性以对时,你们默不作声?
今天如果是关起门来自家的事情那就算了,人家都已经欺负到家门口了!人丢给你,文件证
据统统都不给,要你自己看着办,这口气你还吞得下去?国民党吞了我是不意外。
我拜托你们能不能暂时放弃政党立场,站出来帮台湾的司法说句公道话!拜托你们站出来向
被激情冲昏头的民众讲一下司法体系的困难之处?
还是我太天真了?
4.附注、心得、想法︰
这篇详细解释了陈同佳案的犯案理由,港府的阴谋,以及效果
板上各位都来看看。
作者: csixty (shan)   2019-10-22 15:35:00
自己说“不要被情感影响判断,尤其是司法案件。”,结果自己满满的情绪,满满的诡辩。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