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黄国昌 荒谬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楼主: saveme (hihi)   2018-10-23 20:06:10
去看清楚第 27 条写什么?
本法施行前,各宗教之固有建筑物坐落
于公有非公用土地,且从事宗教活动已逾五
年者,得申请公有非公用土地之让售、借用
、租用、设定物权或委托经营,以取得该公
有非公用土地用地之权利,不受土地法第二
十五条及公产管理法规之限制。但取得之权
利,非经土地主管机关同意,不得让与、处
分、设定负担或辗转委托经营。
以前违法窃占土地不用还,
花个钱就可以合法化。
多好啊!
以后要鼓励大家自创宗教然后靠关系占有政府土地,
很久很久以后就有法律保障你合法了。
座落在台中公园的思恩堂就是一例。
※ 引述《Tomwalker (黄小羊)》之铭言
: ※ 引述《jetalpha (月迷风影)》之铭言:
: : 心得:
: : 立法院周三排审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在黄国昌委员的发文里只能看到
: : 是一部内容荒谬的法案,但是究竟有多荒谬呢?
: : 脸书网友 刘盈君 2018/10/19 20:09 的脸书发文中截图说明了几个这法案
: : 凌驾现有法规的问题:
: : 第10条 法院就有关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之信仰、教制、传统等教务事项

: : 不得调解与干涉;亦不得干涉其组织及人事任免。(之前信教打死人的,法院该不

: : 处理?)
: : 第14条 就业歧视之例外(凌驾就业服务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
: : 第27条 节录“……本法施行后,建筑及消防主管机关应根据宗教建筑的需要
与特
: 性,
: : 在考量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另订审查程序及绩效管理规范,不受建筑法及消防法全部

: : 一部的限制”(交由建筑及消防主管机关另订规范,凌驾现行法律)
: : 这样的法案将在周三排审。提供给关心宗教基本法草案发展的版友参考。
: : 补充阅读:
: : [FB] 刘盈君-群魔乱舞的宗教法草案
: : https://www.facebook.com/griselda.liu/posts/2165819853437356
: :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RpMtOXc ]
: : 作者: hiokchi (连筱葳) 看板: Gossiping
: : 标题: [FB] 黄国昌 荒谬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 : 时间: Mon Oct 22 14:27:33 2018
: : FB卦点说明:(繁体中文 20 个字)
: : 《宗教基本法》草案让宗教超越法令、above the law
: : 提出一部内容如此荒谬的法案,令人难以置信
: : https://i.imgur.com/okvHAAZ.jpg
: : https://goo.gl/25dGxW
: : 最近,很多朋友发讯关心,立法院星期三排审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 : 我相信,大家都尊重、也都支持“宗教自由”。
: : 然而,提出一部内容如此荒谬的法案,则是令人难以置信。
: : 提案让宗教超越法令、above the law,只会适得其反。
: : 诚恳建议提案委员主动撤案,别浪费委员会宝贵时间。
: : 星期三的内政委员会,不如拿来审查“地政三法”,贯彻实价登录、促进居住正义
,才是
: : 真正让人民有感、让下一代有未来的改革。
: 我们先来看看草案原文,在这里 https://goo.gl/yc3zfd
: 来源:立法院议案系统-法案查询-输入“宗教基本法”可以查到
: 其中的
: 第三条 (名词定义)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 一、宗教团体: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宣扬教义、举行仪式及教化宗教徒为主要宗
: 旨,具备教团或礼拜设施之宫庙、寺院、道观、教堂、教会、修道院及其他类似之团
: 体。
: 二、宗教法人: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之宗教团体。
: 三、宗教活动:指宗教团体或不特定人为实现前条宗教价值与目的所为之下列行为:
: (一)教义之研习与传布。
: (二)宗教仪式之进行。
: (三)宗教徒之招募。
: (四)护生之筹办。
: (五)在军队、公立医院、监狱或其他公共 设施场域,施以祈祷、抚慰及对于亡灵奠

: 等相关仪式。
: (六)有关宗教经费或宗教善款之募集。
: (七)其他与宗教发展有关之行为。
: 四、法物:指与宗教、历史、美术、雕塑等有关系之图像、礼器、乐器、法器、经典

: 雕刻、绘画及其他由宗教法人或宗教团体保存之一切文物。
: 五、宗教固有不动产:指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所有之下列不动产:
: (一)现专供传教布道、举行宗教礼拜、修持、祭祀等仪式之建筑物、附属建物及其基
: 地。
: (二)处理宗教行政事务、组织成员及宗教徒住居之建筑物、附属建物及其基地。
: (三)墓地、火化场及骨灰(骸)存放设施。
: 前项第一款所称教团,指具有教义、教仪及教职体系之人的集合体。
: 第十条 (圣俗分离原则) 处理宗教事务之主管机关,应基于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

: 尊重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之传统、特殊性及自主性;并不得介入宗教教务。法院
: 就有关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之信仰、教制、传统等教务事项,不得调解与干涉;
: 亦不得干涉其组织及人事任免。
: (法条说明:圣俗分离原则(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religion and
: secularism)为宪法上处理宗教事务之基本精神,爰参考日本宗教法人法第八十五条
: 立法例,明定宗教主管机关及法院应辨明专属宗教教务与宗教一般性行政事务之分际

: 不得介入或干涉宗教教务。)
: 第十一条 (宗教自由之限制) 人民之内在宗教信仰自由,应受绝对保障。人民之外
: 在宗教行为及宗教结社自由,非出于维护宗教自由或重大公益之必要,不得以法律限
: 制之。
: 前项限制应有助于立法目的之达成,及应选择对宗教或宗教团体权益损害最少者,且
: 不得与所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并不得授权行政命令定之。
: 第十三条 (宗教自主权) 宗教活动为各宗教自主事项,悉依其教制或传统定之。前
: 项宗教活动,除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外,毋需事前经主管机关许可,各级政府机
: 关亦不得禁止或限制之。各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就其内部组织结构、人事及财政
: 管理享有自主权。民法及其他法律有关公益社团及财团法人之主管机关监督、管理规
作者: yoyun10121 (yoyo)   2018-10-23 21:30:00
整个乱解释.. 开头就告诉你本法施行前了, 以后才去占土地有什么用?? 还不说这只是得申请, 同不同意还是主管机关决定, 唬的好像你想买政府就一定要卖一样而且如果根本是占据已久的老宗教建筑, 与其让他们免费赖著赶不走, 能靠这条租卖让政府能到对价收入根本超赚要骂的话, 宗教建筑可以不受建筑法规规范那条才是问题
作者: lbowlbow (沉睡的小猫)   2018-10-25 16:05:00
笑话,你真的要赶怎么可能赶不走?怕得罪人不想赶就就地合法化?这逻辑也太牵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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