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黄国昌 荒谬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楼主: Tomwalker (黃小羊)   2018-10-23 11:24:21
※ 引述《jetalpha (月迷风影)》之铭言:
: 心得:
: 立法院周三排审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在黄国昌委员的发文里只能看到
: 是一部内容荒谬的法案,但是究竟有多荒谬呢?
: 脸书网友 刘盈君 2018/10/19 20:09 的脸书发文中截图说明了几个这法案
: 凌驾现有法规的问题:
: 第10条 法院就有关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之信仰、教制、传统等教务事项,
: 不得调解与干涉;亦不得干涉其组织及人事任免。(之前信教打死人的,法院该不该
: 处理?)
: 第14条 就业歧视之例外(凌驾就业服务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
: 第27条 节录“……本法施行后,建筑及消防主管机关应根据宗教建筑的需要与特性,
: 在考量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另订审查程序及绩效管理规范,不受建筑法及消防法全部或
: 一部的限制”(交由建筑及消防主管机关另订规范,凌驾现行法律)
: 这样的法案将在周三排审。提供给关心宗教基本法草案发展的版友参考。
: 补充阅读:
: [FB] 刘盈君-群魔乱舞的宗教法草案
: https://www.facebook.com/griselda.liu/posts/2165819853437356
: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RpMtOXc ]
: 作者: hiokchi (连筱葳) 看板: Gossiping
: 标题: [FB] 黄国昌 荒谬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 时间: Mon Oct 22 14:27:33 2018
: FB卦点说明:(繁体中文 20 个字)
: 《宗教基本法》草案让宗教超越法令、above the law
: 提出一部内容如此荒谬的法案,令人难以置信
: https://i.imgur.com/okvHAAZ.jpg
: https://goo.gl/25dGxW
: 最近,很多朋友发讯关心,立法院星期三排审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 我相信,大家都尊重、也都支持“宗教自由”。
: 然而,提出一部内容如此荒谬的法案,则是令人难以置信。
: 提案让宗教超越法令、above the law,只会适得其反。
: 诚恳建议提案委员主动撤案,别浪费委员会宝贵时间。
: 星期三的内政委员会,不如拿来审查“地政三法”,贯彻实价登录、促进居住正义,才是
: 真正让人民有感、让下一代有未来的改革。
我们先来看看草案原文,在这里 https://goo.gl/yc3zfd
来源:立法院议案系统-法案查询-输入“宗教基本法”可以查到
其中的
第三条 (名词定义)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宗教团体: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宣扬教义、举行仪式及教化宗教徒为主要宗
旨,具备教团或礼拜设施之宫庙、寺院、道观、教堂、教会、修道院及其他类似之团
体。
二、宗教法人: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之宗教团体。
三、宗教活动:指宗教团体或不特定人为实现前条宗教价值与目的所为之下列行为:
(一)教义之研习与传布。
(二)宗教仪式之进行。
(三)宗教徒之招募。
(四)护生之筹办。
(五)在军队、公立医院、监狱或其他公共 设施场域,施以祈祷、抚慰及对于亡灵奠祭
等相关仪式。
(六)有关宗教经费或宗教善款之募集。
(七)其他与宗教发展有关之行为。
四、法物:指与宗教、历史、美术、雕塑等有关系之图像、礼器、乐器、法器、经典、
雕刻、绘画及其他由宗教法人或宗教团体保存之一切文物。
五、宗教固有不动产:指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所有之下列不动产:
(一)现专供传教布道、举行宗教礼拜、修持、祭祀等仪式之建筑物、附属建物及其基
地。
(二)处理宗教行政事务、组织成员及宗教徒住居之建筑物、附属建物及其基地。
(三)墓地、火化场及骨灰(骸)存放设施。
前项第一款所称教团,指具有教义、教仪及教职体系之人的集合体。
第十条 (圣俗分离原则) 处理宗教事务之主管机关,应基于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
尊重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之传统、特殊性及自主性;并不得介入宗教教务。法院
就有关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之信仰、教制、传统等教务事项,不得调解与干涉;
亦不得干涉其组织及人事任免。
(法条说明:圣俗分离原则(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religion and
secularism)为宪法上处理宗教事务之基本精神,爰参考日本宗教法人法第八十五条
立法例,明定宗教主管机关及法院应辨明专属宗教教务与宗教一般性行政事务之分际,
不得介入或干涉宗教教务。)
第十一条 (宗教自由之限制) 人民之内在宗教信仰自由,应受绝对保障。人民之外
在宗教行为及宗教结社自由,非出于维护宗教自由或重大公益之必要,不得以法律限
制之。
前项限制应有助于立法目的之达成,及应选择对宗教或宗教团体权益损害最少者,且
不得与所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并不得授权行政命令定之。
第十三条 (宗教自主权) 宗教活动为各宗教自主事项,悉依其教制或传统定之。前
项宗教活动,除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外,毋需事前经主管机关许可,各级政府机
关亦不得禁止或限制之。各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就其内部组织结构、人事及财政
管理享有自主权。民法及其他法律有关公益社团及财团法人之主管机关监督、管理规
定,不适用于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国家不得强制要求宗教
团体遵守民主与公开之原则。
(法条说明:一、国家应尊重宗教活动之自由与宗教团体之自主权,爰参考德国基本
法第四条第二项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除有符合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并
立法加以限制者外,宗教活动悉依其教制或传统定之,不必事先申请许可,亦不得禁
止或限制。二、宗教团体之组织结构、人事及财政,各有其悠久之历史及传统,且亦
各有其内部自我监督之机制,民主制度并不适合所有宗教团体,故明定国家不得强制
要求宗教团体遵守民主与公开之原则。内政部亦认同现有宗教法制并未顾及宗教之特
殊性,并指出依民法或人民团体法所成立之团体,其组织属性不符宗教传承及宗教内
部规定之需求。民法为基本民事法律,尚难针对宗教团体予以特别修法考量。人民团
体法强制人民团体内部运作应有民主与公开的原则,也背离了宗教各教派的传统。
三、基于宗教团体之特殊性与自主性,民法公益法人之监督或管理规定,并不适用于
宗教团体。故美、日等国均于一般法人规定之外,另外制定宗教法人法,明文规定排
除政府诸多监督及管理之规定。)
第十四条 (就业歧视之例外) 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聘雇从事宗教事业之人员,
得以具有与该宗教团体相同宗教信仰为聘雇条件,不构成就业服务法之宗教歧视。
(法条说明:依宪法及大法官释字第五七三号解释,宗教团体享有人事自主权,不受
国家及地方政府之干涉。另参考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实务 (BYerfGE46,7.) 及其德国
企业组织法 (Betriebsverfassungsgesetz)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项亦规定宗教团体
拥有自主的权限;另美国一九六四年民权法第七编(U.S .C . §2000e─ 1)之立法
例,虽严格禁止雇主之种族、性别、宗教……歧视行为,但明文排除宗教法人与团体
(Religious Corporation, association)之适用,其最高法院判例亦肯认其合宪性。)
先到这里。
第十条是圣俗分离原则。像原本梵帝岗和中国建交的重要歧见,在于梵帝岗要拥有对
主教的完整任命权,不受世俗政府所干涉。最近的进展,是梵帝岗接受中国可以有提
名权。
第十条写的是法院不介入宗教教务和宗教组织内部人事,并不是挂上“宗教”就有治
外法权。法条说明里也有说“明定宗教主管机关及法院应辨明专属宗教教务与宗教一
般性行政事务之分际,不得介入或干涉宗教教务。”
法条文字上是这样,实际上,可能要等实施后判例出现,才知道法院的见解如何。
第十四条,其实举个例子,慈济“医院”并没有要求里面的从业人员必须是佛教徒。
但是像净土宗善导寺,就可以优先让净土宗的信徒得到寺内的工作机会,不受就业服
务法的限制,让净土宗信徒和天主教徒、伊斯兰教徒或禅宗信徒有一样的录取机会。
也就是说,神学博士不可以去法院控告善导寺不录取他,而录取佛学博士进去工作。
本版讨论时,应该不要像别版只拿懒人包或任何人的评论,却不看原文吧?
原法案一定有不完善的地方,像不动产部分我也觉得有些怪怪的(还没完整看完)
但是第十条和第十四条,都有说明为何跳过法令限制,目前我看原文和说明,也觉
得有其道理。
不知道其他版友的意见?
作者: kuninaka   2018-10-23 11:55:00
既然都拿到立法院了,就该好好讨论
作者: geordie (Geordie)   2018-10-23 13:28:00
撤签了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8-10-23 13:42:00
应该是程度和有没有但书的问题 都不能管也怪怪的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8-10-23 13:52:00
说实话,一部法案放在那里,也难保以中华民国人性不会“走歪”吗?让宗教凌驾一切本身就是个错误。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8-10-23 13:56:00
大法官释字第五七三号解释 好像有不少讨论 可以看看
作者: jetalpha (月迷風影)   2018-10-23 14:38:00
第十条的质疑是来自这个新闻 2013/12/05 苹果日报囚18天 狠母虐死乖儿 神祕团体日月明功涉入https://bit.ly/2R8zEei
作者: bugbook (光与闇的消逝之所)   2018-10-23 14:43:00
一小时前就有撤签的新闻,争议真的过大,愿有更完善的修法,而不是无限制扩大权限,那就失去管理的立意:https://tinyurl.com/y762933t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8-10-23 14:49:00
这基本法就是减少管理的概念阿
作者: kuninaka   2018-10-23 15:05:00
我也看到DPP决定反对了撤销联署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8-10-23 17:43:00
法律白话文也针对该法案出了一篇文章,可以参考看看https://goo.gl/pBpxhA
作者: Miule (Miule)   2018-10-24 12:21:00
问题是“教务”的定义可能被宗教组织自行无限扩张形成实质上的治外法权13条更是摆明的治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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