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FB] 立法委员黄国昌 别想再以机密为名遮丑了

楼主: jetalpha (月迷風影)   2017-11-30 15: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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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talpha (月迷风影)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FB] 立法委员黄国昌 别想再以机密为名遮丑了
时间: Thu Nov 30 15:43:27 2017
FB卦点说明:(繁体中文 20 个字)
金管会中华民国106年11月28日发文给黄国昌委员,主旨为“有关大院黄委员国昌及
赖委员士葆请本会提供高雄银行相关常董会议纪录等资料一案,敬复如说明,请查照。”
这一份公文,其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为密(本件至116年11月24日解密),详见
本文附图。
附件所附的常董会纪录,简略的让人难以相信可以如此简略(基本上,就是针对庆富
集团的每一笔借款,都是“经主席征询全体出席常董无异议,照案通过”),
根本没有什么工商机密之可言。
以上爆卦出自立法委员 黄国昌 2017/11/30 09:26发布的脸书发文,提供给关心国舰
国造案后续发展的版友参考。
黄国昌委员对附件会议记录的简述,对照金管会对此公文加密到中华民国116年11月24
日的作法……中华民国金管会,不意外。
FB连结:
https://goo.gl/z6p6TM
FB内容:
立法委员 黄国昌
2017/11/30 09:26
https://imgur.com/epo4dWu
金管会到底又是凭什么编密件?
收到金管会这封公文,深感莫名其妙
竟然这样也编为“密”件?
到底“密”的是什么?
第一、是这份公文本身吗?
如果是,那机密的内容是什么?
是“我要求提供高雄银行常董会纪录”的事实?
还是“金管会在说明二援引几个可笑法律依据”的事实?
第二、是公文所附的附件吗?
如果是,高雄银行常务董事会关于决议庆富借款的纪录,金管会凭什么编密件?
说明二所援引的《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项第6、7款以及《档案法》第18条第1项
第3款,可以作为编定密件的法律依据吗?金管会要不要回去再重新想想?
(插播法学小教室:《档案法》第18条没有分项,所以公文的法条援引错误,
直接写第18条第3款才正确)
老实说,附件所附的常董会纪录,简略的让人难以相信可以如此简略(基本上,就是针对
庆富集团的每一笔借款,都是“经主席征询全体出席常董无异议,照案通过”),
根本没有什么工商机密之可言。
如果这样也算机密,那我昨天晚上揭露高雄银行四位常董如何违法放款帮助陈庆男搞虚伪
增资,检察官不是现在就应该直接以泄密罪对我提起公诉?
最后,奉劝一句:别想再以机密为名遮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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