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215000516-260109
伴侣法 务实保障同志
近期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议题,让台湾社会沸腾。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开婚姻平权法
案《民法》修法,目前共有尤美女立委、许毓仁立委及时代力量党团3个提案版本;但因
正反意见人群众多,甚至号召上万人包围立法院。朝野决定暂缓审查,先举办公听会后再
讨论修法。此一议题表面虽暂平息,但是社会冲击无可预测,尚有许多《宪法》规范需要
考量。
婚姻平权同性结婚的主张,大多引用《宪法》第7条平等权的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分
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处的平等是在保障“公平对待”,真正内涵是“实质的平等
”;亦即大法官释字593号“对相同事物为差别待遇而无正当理由,或对于不同事物未为
合理之差别待遇,均属违反平等原则”之涵义。
故知,平等并不禁止“差别待遇”,而是追究“差别待遇是否合乎社会与人民的需求”,
所以判断是否侵害平等权须理性思考;全面以同性结婚为前提,修改一体适用的《民法》
而加诸国人有别以往的婚姻制度,或精确地说,以修改《民法》去改变多数人婚姻生活、
家庭称谓,这样是否是《宪法》所要保障的平等。
我国《宪法》并无明文对“婚姻与家庭”加以保障,仅于基本国策例示,因此,如果立法
委员主张“婚姻平权”,提案修改《民法》去性别,而欲将夫妻、父母等用语,也得去性
别化,使得称谓上“男女”改“双方”、“夫妻”改“配偶”、“父母”改“双亲”。则
似乎对于同性恋者与非同性恋者之“不同事物未为合理之差别待遇”,造成侵害“平等原
则”之疑虑;更不用说,现行《宪法》第7条与第156条仍然明定“男女”与“母性”,在
未修改《宪法》之前,断然改为“双方”与“双亲”似已逾越《宪法》所欲保护的差别待
遇。
大法官释字554号理由书说明“婚姻系一夫一妻为营永久共同生活”,甚至释字362号与55
2号仍在阐释“维系一夫一妻制度”。虽然提案立委可以解释“一夫一妻”并非“一男一
女”,然而众所周知此非大法官解释原意。“婚姻”所要保护的包含结婚缔约权、选择对
象权、婚后姓名与财产决定权、生育子女自由权,甚至决定离婚权才是实质人权;其牵涉
层面极大且深。
立法院一读通过有关同性结婚的《民法》修正案,观诸各国,是不需如此急促;所以目前
法务部已正研拟特别法──“伴侣法草案”保障同志权益应是务实作法。惟值得观察的是
,法国此次抗议也主张“伴侣法”应禁止同性伴侣借由人工生殖技术和代理孕母拥有孩子
。
台湾社会实在还未成熟到,去超越如法国等许多开放的国家,去制定一个世界绝无仅有且
不仅适用同性结婚也适用全体国民的《民法》。表面只要修改《民法》5个条文,但未来
牵涉而需一并检讨多达300多个相关法令;如此,将会严重影响目前已经很难维系的家庭
关系。
我们坚持维护人权,尊重同性者的尊严及人格,但不用矫枉过正;透过《民法》全面性且
强制性的作法,只是混淆“婚姻与家庭”的价值,撕裂《宪法》与释宪者的努力。支持婚
姻平权更应深切考量,同性恋者的“差别待遇合乎社会与人民的需求”,才能得到实质平
等的对待 。(作者为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华人权协会祕书长)
(中国时报)
心得
现行法婚姻制度中一男一女结婚产生下一代,除了保障两个相爱的人成家之外,亦有保障
子女能够在稳定的家庭中成长,而子女和父母都有血缘关系,这正是维护家庭稳定的重要
因素,实务上多少夫妻吵架最后是为了孩子而和好或隐忍,亦表示婚姻制度的稳定和有双
亲血缘关系的子女确实有关。而同志他们的婚姻平均4.5年,比异性婚姻的25年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