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报] 劳动基准法第36条令释草案-征求民意

楼主: jetalpha (月迷風影)   2016-09-02 14:03:38
※ 引述《strawberrynn (berry)》之铭言:
: 劳动部公告了关于劳动基准法第36条令释草案的民意征求
: “劳动基准法第36条令释草案自105年9月1日起已置放于劳动部网页之公布栏进行预告,征
: 求各界意见。民众对于该令释内容有任何意见,请于105年9月8日前来函本部或透过本部
: 民意信箱方式陈述意见。”
: 民意信箱网址:
: https://kmvc.mol.gov.tw/DocPCaseNet/
: 来源:
: 劳动部公告栏
: 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101/26878/
劳动基准法第 36条令释(草案)的内容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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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第 36 条令释 (草案)
核释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该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为一周期,每一周期内至少应有一日例假,
原则上劳工不得连续工作逾六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事前征得劳工同意后(同意书范例如附件),
限于二周期内适当调整原定之例假,其间隔至多十二日:
一、年节、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
屠宰业或承载旅客之运输业,为因应公众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劳
工连续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二、因劳工从事工作之地点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远地区等),
其交通相当耗时,致有连续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三、因劳工于国外、船舰、航空器、闱场或电厂岁修执行职务,致有
连续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依上开规定调整例假之原因结束后,劳工不得连续工作逾六日。
劳工之例假经调整后,连续工作逾六日者,雇主应考量其健康及安全。
本解释令自中华民国○年○月○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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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心本议题或对本草案有意见的版友尽早前往上述指定网址表达您的意见。
作者: rayven (掷筊才是真正云端运算)   2016-09-02 14:43:00
最重要的加钱跟补休没提到?
作者: Cityfrighten (中二鲁叔)   2016-09-02 1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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