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本篇为黄国昌委员 2016/08/28 11:39的脸书发文。
从金管会将没有具体内容的公文列为密件一事来看,除了洗钱的真实性又
多了几分之外,跟这件事情扯得上关系的公务人员层级应该也不会太低。
需要关注。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NmcEvXa ]
作者: calliope (露瑟阿姨)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FB] 黄国昌 请金管会释疑
时间: Sun Aug 28 12:08:23 2016
FB卦点说明:(正体中文 20 个字)
黄国昌要求金管会说明兆丰金岸后续监理作为,结果金管会回了一张公文,竟然将其列为
“密”件(至2026年8月解密)!
http://goo.gl/EwMjf6
请金管会释疑:摆烂卸责是国家机密吗?
上星期二(8月23日),我在脸书公布兆丰银行2013年年报,说明巴拿马分行早因2010年
违反洗钱防制而遭巴拿马政府裁罚。
由于此事我国金管会绝不可能还敢“诿为不知”,于是我要求金管会说明其后续监理作为
,以理解为何这么离谱的事发生后,纽约分行竟还我行我素,并厘清相关责任。
结果,金管会回了一张公文,竟然将其列为“密”件(至2026年8月解密)!
我看了内容之后,惊骇不已。
不是因为里面记载什么天大的秘密;而是因为里面根本没有什么具体内容!
巴拿马分行违反洗钱防制规定,属于公开资讯,绝对不是机密。
那,这份公文内容,到底什么是机密?足以该当《国家机密保护法》第4条第3款“泄漏后
足以使国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损害之事项”的机密核定要件?
难道是金管会“知情以后竟然不仅没有进行金检、也无具体作为”的事实,属于国家机密
吗?
请注意,《国家机密保护法》第5条第2项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基于“为隐瞒违法或行
政疏失”、“为掩饰特定之自然人、法人之不名誉行为”之目的,而核定国家机密。
请问有权核定机密之金管会主委丁克华:凭什么将此核定为国家机密?这不是滥用职权,
什么是滥用职权?你是在帮谁cover up吗?
请金管会主委提出说明,并立即依法撤销此违法的机密核定!
后注:为了避免金管会要求检察官提起追诉,虽然此函的内容根本无所谓“机密”之可言
,但在金管会依法撤销机密核定之前,先不揭示其内容。
《国家机密保护法》第32条第1项规定“泄漏或交付经依本法核定之国家机密者,处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