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劳基法修正的魔鬼:误把休息日当假日!

楼主: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16-06-07 02:01:17
【转录来源】苦劳网
【文章标题】劳基法修正的魔鬼:误把休息日当假日!
【完整内文】2016/06/06 公共论坛 陈政亮
劳动部是这样宣传最近的《劳基法》修正重点:
每七天会有两天“放假”,其中一天叫做“例假日”(这是本来就有的),
一天叫做“休息日”(这是新增的)。
这样叫“周休二日”,新增了一天的假!
但如果你真的这样想,就被劳动部骗了,因为休息日并不是一种“假”!
让我们仔细讨论一下“假日”与“休息日”的差别吧!
首先,我们的假有三种,
“例假”(七天中有一天)、
“休假”(纪念日、节日、劳动节等)与
“特休”(跟劳工年资相关的)。
从法令上来看,这些假基本上是一定要放的,雇主要求上班只能是“例外”。
所以,《劳基法》规定这些日子若要劳工出勤,得
(一)经由劳工同意、
(二)工资要加倍计算、
(三)即便出勤时数少于一日,其工资都得以一日计、
(四)(天灾等突发状况出勤)事后还要补假休息、
(五)(天灾等突发状况出勤)雇主还得在事后24小时内详述理由,跟主管机关核备。
(请参考《劳基法》第36~40条)
就法令的精神上来说,这三种假就是得放,上班乃是“例外”。
换言之,这三种假的出勤时间,绝对跟所谓“延长工时”无关,
因为“延长工时”不是例外,而是一般企业常见的现象。
这样说来,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劳基法》关于这三种假的规定全部都写在一起
(请参考《劳基法》第36~40条),
与“延长工时”的工资计算规定(第24条)、
“变形工时”(第30条、30-1条)的规定彻底分开来的原因。
说到底,“假”就是跟“延长工时”与“变形工时”毫无关系的东西。
那么,现在草案中的“休息日”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劳动部采用了很高明的骗术,把它放在第36条第1项:
“劳工每七日中应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为例假,一日为休息日”。
乍看之下,你还以为是一种“假”呢!
但仔细一看,原来不是。
草案36条增加了第2项到第4项,说:
“休息日是可以在二周、四周、八周范围内来移动的”,另外第5项则说:
“休息日的工作时数是可以当成延长工时的”。
这是什么意思呢?
意思是说,休息日不是“假”的概念,
它是“正常工作时间”(无论变不变形)与“假日”之间的“残余时间”而已。
这个残余时间可以拿来跟正常工作时间互相交换,也可以随时用来加班;
因此,在“休息日上班”完全跟“假日上班”不一样,
后者是“例外”,前者可以是“常态”。
所以请读者千万不要想太多,误以为劳动部会让全国劳工增加假期,以便降低工时;
实际状况是,劳动部把“周休二日”中的“休息日”伪装成为一种“假”,骗我们说,
周工时只剩四十小时后,就周休二日啦,全年劳工就多出104小时,除以一天8小时,
就等于多出13天“假”啦,所以国定假日就算砍7天,劳工还赚到6天啊!
这是劳动部的骗术。
休息日明明就不是“假”的概念,本来就无法这样换算的。
如果要当作“假”来算,就请劳动部先把休息日上班当成是一种例外,
这样的换算才有可能成立。
高教工会秘书长陈政亮(左)批评劳动部新修的《劳基法》草案不仅没有降工时,
反而可能诱发出长工时。
(摄影:王颢中)
https://c2.staticflickr.com/8/7450/27494890625_b418485dc5_b.jpg
但这还不是最猛的,劳动部最厉害的其实藏在此草案第24条。
前面说过了,24条乃是“延长工时”的工资计算规定。
现在草案新增了第一项第四款:
“休息日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发给之”。
众所皆知,假日上班不管上几个钟头都是要给“一天”工资的加倍;
但是休息日上班不是,是依照“时数”给的,
即便你一整天大好时光都因为两个钟头的加班而全毁了,但因为休息日不是假,
所以雇主只要合法地给你两个钟头工资就可以了。
再来,所谓“加倍”是什么意思呢?
过去“假日工资”的“加倍”计算是这样的,劳动部会说,
每月的月薪都已经给你一倍了,所以加倍的意思是:
“只要再给你一倍即可”。
过去许多劳工都觉得这种解释很荒谬,
因为比起平常日加班要多给1.33(加班前两个钟头),
1.66(加班两小后以后)还少,后来在假日皆不愿意出勤(得经劳工同意嘛!),
逼得雇主只得给高一点的假日工资才有劳工愿意工作。
但是请注意,目前这个休息日不是假,它是可以随时被拿来加班的。
于是,这会产生一个现象,就是所谓的“加倍”工资,
将会比起平常日加班的工资还少(1:1.33或1:1.66),
而且还是根据时数来计算的,不用给一整天的工资呢!
如果我是雇主,在平常日晚上加班要给1.33或1.66,那我何不选择在休息日给个1,
不是更省钱嘛?
相同的,雇主若用相同的钱,在休息日比平常日还可多用劳工几个钟头呢!
于是我们这里就看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
劳动部把一个在“正常工作时间”与“假日”之间的残余时间,伪装成为一种“假”,
说劳工会有很多的好处,但其实是方便雇主弹性的挪移工作日,
并给更低的延长工时的工资。
这样做,不可能降低台湾已经过高的工时,
反而给了雇主诱因(比平常日加班还便宜),让劳工在休息日加班,
总体而言会诱发更长工时!
那国定假日砍7天呢?
更不用说了,经过上述聪明的设计,劳动部所谓“降工时”根本不是降成“假日”,
而是降成“便宜加班的、方便挪移工作日的休息日”,
结果不仅没有降到工时,反而诱发出长工时;
在这种状态下,劳动部再砍掉7天假,全国劳工货真价实的增加了56小时的工时啊!
那从头到尾,这个《劳基法》修改,到底是在干什么呢?
我看根本不是为了“降工时”,而是为了让雇主
“弹性运用工时、调降加班费、砍假以增加劳工上班时数”的策略罢了!
劳动部官员就别再装了,一些工运出身的官员们也别再打迷糊仗了,
要降工时就堂堂正正的降,别绕个弯砍了假、增加了工时,
还要欺骗社会大众说给了劳工多少好处,这可真是典型的得了便宜还卖乖啊!
建议标签: 工时劳工休假
事件分类: 七天国定假
责任主编: 王颢中
陈政亮
台湾高等教育产业工会秘书长,世新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教授。
【转录连结】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5601
【转录心得】有多少劳工能看得懂这篇文章和其中点出的问题呢?
如果劳工背后没有强力的工会支持,肯定被惯老板吃得死死的,希望政府能拿出诚意。
作者: acidrain (一作品一本命推广)   2016-06-07 07:03:00
对了 虽然现在劳基法规定周休二日 但是几乎所有企业都把假日的薪资以"休息日"加给喔 没听到有人多领整天的一倍工资过 也就是严格来说 几乎所有的企业"通通违法"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6-06-07 10:44:00
有诚意就直接改一周两例 不然就请劳动部解释为什么不能七天给两天例假
作者: MADAOTW (MADAO)   2016-06-07 13:53:00
作者: DJcat (猫浮)   2016-06-08 2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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