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属于ROC或者PRC
因为开罗宣言有效
目前主权未定是因为两岸未达成共识
除此以外的国家(美日)都与台湾主权无关
节录自http://tw01.org/group/rockchin/forum/topics/1970702:Topic:1885981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是一种系列关联的档,
它们按时间排列,后者引用了前者,是中、美、英、苏九国与日本达成的一种停战协定。
下文把它们的组合称为对日停战条约。这时的日本是主权独立的国家。
中、美、英、苏等九个国家是日本投降书的签字国,确立了这九个国家的战胜国身份。
这样的条约具有合法性基础。
国际法上并没有战时条约与和平条约在效力上优先的排序。
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根本就没有区别战时条约与和平条约。
三藩市和约在效力上优先开罗宣言,这种看法缺乏国际法上的依据。
实际上,三藩市和约在台湾的安排上与开罗宣言根本就没有矛盾(这在下文详细论述),
而且三藩市和约不仅没有终止包含开罗宣言的日本投降书的效力,
反而强调这些条约继续有效。三藩市和约第8条第1款(article8a)提出:
“日本将承认现在或将来由盟国为结束1939年9月1日起始的战争而制定的条约完全有效,
日本也将承认盟国为恢复和平或与恢复和平有关的一切安排完全有效。”
这其中,明显包括日本投降书这些盟国制定的结束战争、恢复和平的法律档。
对于台湾主权问题,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仅仅意味着日本承诺:
开罗宣言的条款将要履行(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履行开罗宣言也只是:将要把台湾和澎湖列岛的主权归还中华民国。而且,
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不是日本与中国之间的协议,“波茨坦公告”
是日本投降书的一部分,日本投降书是日本与盟军最高统帅的双边协议
或者是日本与最高统帅、九个盟国的多边条约。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只体现了中、美、英三国的共同要求,
日本投降书只是表示日本将要实现这些要求,而实现这些要求需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