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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一九四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英国外交部致函中华民国驻英大使馆指
出,“关于台湾岛之移转中国事,英国政府以为仍应按照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
之开罗宣言。同盟国该项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将台湾主权由日本移转中国,应候与
日本订立和平条约,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续而后可。因此,台湾虽已为中国政府
统治,英国政府歉难同意台湾人民业已恢复中国国籍”。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二十
七日美国国务院也针对在日本的台湾人国籍问题,致中华民国大使馆的备忘录
中,也特别强调,“日本管辖之豁免,初非意在授予数约二万自称台侨之人民,
彼等在战争期间,乃系敌国人民,除曾依照合法手续个别脱籍者之外,依日本法
律固仍然保有日本国籍也”
15。从上述两例,即可看出英美两国认为马关条约系
国际条约,在未循国际规范处理前,即便二次大战后台湾实质上已回到中国的管
辖,但在法律关系上,仍是日本的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