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大法官释字725号

楼主: larusa (最爱小熊宝贝)   2014-10-25 17:11:06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08811
解释字号:释字第 725 号 【法令经宣告违宪定期失效对原因案件之效力案】
解释日期:民国 103 年 10 月 24 日
争 点:大法官解释宣告法令违宪定期失效者,于期限内原因案件不得据以请求救
济,违宪?
解 释 文: 本院就人民声请解释宪法,宣告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令于一定期
限后失效者,声请人就声请释宪之原因案件即得据以请求再审或其他救济
,检察总长亦得据以提起非常上诉;法院不得以该法令于该期限内仍属有
效为理由驳回。如本院解释谕知原因案件具体之救济方法者,依其谕知;
如未谕知,则俟新法令公布、发布生效后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释字第一七
七号及第一八五号解释应予补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号
判例与本解释意旨不符部分,应不再援用。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
二项得提起再审之诉之规定,并不排除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法令经本院
解释为牴触宪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
理 由 书: 本院释字第一七七号解释:“本院依人民声请所为之解释,对声请人
据以声请之案件,亦有效力。”第一八五号解释:“司法院解释宪法,并
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为宪法第七十八条所明定,其所为之解释,
自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处理有关事项,应依解释意旨
为之,违背解释之判例,当然失其效力。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
令……,经本院依人民声请解释认为与宪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确定终局
裁判者,得以该解释为再审或非常上诉之理由……。”均在使有利于声请
人之解释,得作为声请释宪之原因案件(下称原因案件)再审或非常上诉
之理由。惟该等解释并未明示于本院宣告违宪之法令定期失效者,对声请
人之原因案件是否亦有效力,自有补充解释之必要。
本院宣告违宪之法令定期失效者,系基于对相关机关调整规范权限之
尊重,并考量解释客体之性质、影响层面及修改法令所须时程等因素,避
免因违宪法令立即失效,造成法规真空状态或法秩序骤然发生重大之冲击
,并为促使主管机关审慎周延立法,以符合本院解释意旨,然并不影响本
院宣告法令违宪之本质。本院释字第一七七号及第一八五号解释,就本院
宣告法令违宪且立即失效者,已使声请人得以请求再审或检察总长提起非
常上诉等法定程序,对其原因案件循求个案救济,以保障声请人之权益,
并肯定其对维护宪法之贡献。为贯彻该等解释之意旨,本院就人民声请解
释宪法,宣告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令定期失效者,声请人就原因案件
应得据以请求再审或其他救济(例如少年事件处理法第六十四条之一第一
项第一款所规定声请少年法院重新审理),检察总长亦得据以提起非常上
诉;法院不得以法令定期失效而于该期限内仍属有效为理由驳回。为使原
因案件获得实质救济,如本院解释谕知原因案件具体之救济方法者,依其
谕知;如未谕知,则俟新法令公布、发布生效后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释字
第一七七号及第一八五号解释应予补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
一五号判例:“司法院释字第一八五号解释……仅系重申司法院释字第一
七七号解释……之意旨,须解释文未另定违宪法令失效日者,对于声请人
据以声请之案件方有溯及之效力。如经解释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规违
宪,且该法规于一定期限内尚属有效者,自无从对于声请人据以声请之案
件发生溯及之效力。”与本解释意旨不符部分,应不再援用。
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法
律或命令,经司法院大法官依当事人之声请解释为牴触宪法者,其声请人
亦得提起再审之诉。”并不排除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法令经本院解释为
牴触宪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与本院释字第一七七号、第一八五号及
本解释所示,声请人得依有利于其之解释就原因案件请求依法救济之旨意
,并无不符,亦不生牴触宪法之问题。
部分声请人声请补充解释本院释字第一八八号解释,查该解释系就统
一解释之效力问题所为,与本件所涉因解释宪法而宣告法令定期失效之问
题无关。声请人之一就行为时即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
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四款、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
一项第一款声请解释部分,其声请意旨尚难谓于客观上已具体叙明究有何
违反宪法之处。其另就行为时即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修正发布之公开发行
公司董事、监察人股权成数及查核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及第二项后段声
请解释,然该等规定业经本院释字第六三八号解释为违宪,无再为解释之
必要。另一声请人指摘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条例第三
十六条第一项前段(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及九十七年一月十六
日修正公布之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前段规定之意旨相同)规定违宪部
分,经查其原因案件之确定终局裁定并未适用该项规定,自不得以之为声
请解释之客体。又另二声请人分别声请补充本院释字第六五八号及第七○
九号解释,然其并未具体指明该等解释有何文字晦涩或论证不周而有补充
之必要,其声请依法亦有未合。声请人等上开部分之声请,核与司法院大
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不合,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均应
不予受理,并此叙明
释宪案的相关解释可以参考
┌─────────────────────────────────────┐
│ 文章代码(AID): #1KIbbv_V (Examination) [ptt.cc] Re: [情报] 释字第 725 号 │
│ 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4158713.A.FDF.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220 Ptt币 │
└─────────────────────────────────────┘
========================================================================
这个释宪案的出炉对日后对抗不合时宜、侵害人民权利的法律是很重大的进展
释709 都更条例对人民财产权与居住自由的侵害
释718 集会游行法对偶发及紧急性的集会游行等集会自由的侵害
大家可以集思广益一下 到底还有那些不合时宜的法令 有违宪之虞
释宪虽然慢 但至少也是一个选择
否则光依靠朝野恶斗下的国会要修法 我觉得速度也没快到哪去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