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连胜文的新食安广告

楼主: offish (offish)   2014-10-23 11:41:21
※ 引述《JOKER4936 (新泉鸩染)》之铭言:
: 抱歉借这篇文章问一下
: 修过的食安法有哪一条提到十年不准上架
: 哪一条提到检举人可以分到高达罚金50%了吗?
: 还是地方首长有这种权限可以处理这种事情
: 分不到50% 剩下的谁出?
: 法规都没有 台北市政府下令不准上架?
: 还请专业人士解惑一下
竟然让我去特地找了连胜文的广告。我想解释几点:
一、行政罚叫做罚锾,不是罚金,不过我想这点可能是让广告比较口语化。
二、罚两亿也不是市长说了算,它是立法院还没三读的食安法第四十四条修正案。
三、检举人奖金法源有点长,不重要的我就直接带过:
  首先根据食安法第二条,地方政府为食安法地方主管机关。
  又根据食安法第四十三条第一、二项,卫福部得以行政命令订奖励办法为子法。
  其次根据子法“检举违反食品卫生案件奖励办法”第四条,地方政府得编预算支
  应奖励金。
  自此直辖市(台北市)就有法源订“台北市检举违反卫生管理法规案件奖励办法
  ”,根据该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
  ‘民众依本办法检举违反卫生管理法规之案件,于查证属实,处罚确定后,按罚
   锾实收数之百分之五发给奖金。如遇特定重大事件,经卫生局公告者,按罚锾
   实收数之百分之十发给奖金。
前项特定重大事件,倘为该企业现职员工检举,因而查获具体违规事件者,依
   其情节轻重,按罚锾实收数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发给奖金。’
  所以,胜文的政见可行,但是郝龙斌在一年前就已经做好了。
  而且不只是台北市,新北市检举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案件奖励办法、高雄市检举
  重大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案件奖励办法,也都是百分之五十的吹哨者条款。
  附带一提,奖金要先提列预算,所以预算充裕的直辖市政府就比较敢发钱,
  且食品厂主要在桃、苗、彰、台南、屏东等地,所以北市想要吃黑心食品机会很
  高,但是发奖金机会其实不高。
四、我不知道有哪条法律可以让地方主管机关说限制十年不上架,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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