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谍不算外患 台联主张增订监督条例条文
http://newtalk.tw/news/2014/08/28/50823.html
陆委会前副主委张显耀涉泄密案目前闹得沸沸扬扬,不过,台联党团今(28)日指出,此案
凸显出我国法律制度的问题,由于宪法的“一个中华民国原则”,即使张显耀真的是共谍
,却也无法适用于刑法的“外患罪”,等同于纵容我国代表叛国,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因
此,台联呼吁,目前立法院审议中的《两岸协议监督条例》,应增订视同外患罪的建议,
以保障国家安全与利益。
台联政策会主委许忠信表示,刑法第113、114条的“外患罪”规范的是泄密给“外国”,
可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宪法不把中国当成外国,因此即使张显耀泄密,
也无法以外患罪办理,成为台湾法律的漏洞。
许忠信也补充说明,刑法的“外患罪”仅规范泄漏“国防机密”给外国政府的情况,因此
即使外国包含中国,但若张显耀泄漏的为一般机密而非国防机密,恐怕也不适用于外患罪
。他强调,《两岸协议监督条例》刚好可弥补不足之处,增订如外患罪的规定,规范“办
理及参与两岸协议草拟,谈判或签署人员,若未受允许与外国私下约定,或违背其委任者
,适用刑法外患罪之规定”。
除了建议于《两岸协议监督条例》增订外患罪条文,台联总召赖振昌指出,关于对外谈判
的“泄密罪”,我国仅有刑法第109条针对泄漏国防机密,当泄漏对象为外国时,有加重
其刑,其他法律则无。因此,他认为,《两岸协议监督条例》也应增订“加重泄密罪”,
只要在谈判中泄漏资讯,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泄漏的对象非本国人,加重其刑至2分
之1。
另外,台联党团总干事长周倪安则建议,两岸谈判时的底线如何调整,目前仅由谈判代表
个人决定,有可能影响国家利益,所以台联认为,《两岸协议监督条例》也可增订“谈判
底线调整的SOP机制”,让两岸谈判的管控更加周延。
共谍却不算外患,这点真的满可笑的
比较好奇的是,以前的共谍是依什么法办理的?
印象中满多逃到中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