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交通部101/11/27 针对南铁地下化回复全文

楼主: TheRock (就是这样)   2014-08-26 14:21:28
※ 引述《XBUCKXMR (träume)》之铭言:
: 你的理解没错,铁路法是用"得",但你搞错交通部的意思
  不是我搞错交通部的意思,而是你搞错我发文章的目的。
我之前最后一段写的意思就是:
1.对于台南铁路地下化使用的工法,我的要求只有“安全第一”。
 所以如果客观上明挖覆蓋工法是最安全的,那就用明挖覆蓋工法。
 而且依该篇文章的说明,我也认同明挖覆蓋工法目前是最可行的。
2.对于该不该征收土地,我的看法是“非有必要,不要征收”。
 所以除非除了征收之外没有取得所需土地的方法,否则应避免征收。
而我之所以会发上篇文章,只是对交通部诠释法律的方式感到不满。
如果法律的本意是说可以征收,不要解释得一副法律规定必须征收的样子。
当交通部要以铁路法第七条为征收依据时,交通部顶多可以这样说:
     依铁路法第七条:“铁......收之”,故依法本得选择征收土地。
      而基于OOXX,本案以依法为土地征收为宜。
而不是如那篇公文的写法:
  “铁......收之”,故该地下隧道用地系以征收方式办理,并无征用问题。
 法律用语是“得”,并没排除征用,如何做出“无征用问题”的结论?
  “铁......收之”,故无论采用工法为何,仍必须征收土地以进行施工。
法律说的是“得征收”,是怎么做出“必须征收”的结论?
  这种写法,难道不是故意让人误以为铁路法规定必须征收?
只要法律没有明文排除征用,可不可以不征收、只征用就永远是个问题。
 而且是一个需要认真回答、解释的问题。
换句话说,铁路法第七条根本不能免除交通部的说明责任。
而让我看不惯的,就是交通部企图以不当的解释方式来回避自己的说明责任。
: 法律上会用"得"是留给行政机关一个空间去运作,土地征收条例一样也是用"得"
谢谢 XBUCKXMR 大告诉我这个,法学硕士的我竟然连这都不懂,受教了。
: 南铁一案中,因为各种评估因素,交通部选择的是“在现有轨道东侧施作地下永久轨”
: →也就是要使用现有轨道东侧的土地来施作地下永久轨
: 如果交通部不用征收改用征用的话,那些私人所有的土地完全没办法使用
: 而被征收户每年只能拿到公告现值的百分之十作为土地征用补偿费
: 但土地征收条例也有一条,征用满三年,被征用人可以提出申请征收
: 你觉得一条地下轨道只会用三年吗?你觉得被征用的民众会心甘情愿拿少少的补偿吗?
我不是那些民众,我不清楚自己会不会心甘情愿拿那丁点补偿。
但我知道,如果今天我是那些民众,我不会希望有人连问都不问就直接
脑补我的想法,然后以这个脑补结果为依据来决定要不要剥夺我的财产权。
另外,就算是施作地下永久轨,也不表示一定要以征收土地所有权的方
  式进行。
你有空不妨查一下
   “交通事业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权征收补偿办法”
难道不能在施工期间征用,并在征用结束后设定永久存续的地下通行
  地上权?非得剥夺人民财产的所有权不可吗?
  交通部引一个得征收的规定下必须征收的结论,难道已经尽责任了吗?
: 最后还是要回到征收来处理
: 更何况征用是使用在"临时性的工程",而非地下永久轨这种交通工程
: 这也是法律所明定的
XBUCKXMR,你上面写的这些,姑且不论我认不认同,至少是我希望能在
交通部的公文上看到的。
我不满的是交通部在公文上引了一个允许它征收土地的条款,然后将条
  文解释成一副它依法必须征收的样子,借此规避说服的责任。
: 其实是你搞错重点了...
不,显然是我上一篇文章讲得不够清楚,让你误会我搞错重点。
最后我要再强调一次,我对台南铁路地下化这个议题:
1.工法部分:政府跟自救会谁提的方法安全,我就支持哪一个。
  而目前政府所提的明挖覆蓋法比较能说服我。
2.征收部分:能不征收的话尽量不征收。
而交通部引用、解释铁路法规定的方式,
有误导民众,让民众以为法律规定只能征收,
  从而逃避说明责任的问题。
为了公共利益,有时候征收土地是不得不为之恶。
在这个时候,能否善尽说明、说服义务,以取得理解、达成共识是征收
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
而在交通部这份公文里,工法部分的说明已经足以说服我了,但在说明
为什么除了征收之外别无他法上,我感受不到说明、解释的诚意。
   以得征收的规定下必须征收的结论只让我感受到拿着鸡毛当令箭的恶意。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