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通奸除罪化的规范性讨论

楼主: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8-07 23:11:01
关键评论网这周有两篇关于通奸除罪化的文章
一篇是反对通奸除罪化:
我反对范云的女性主义─“通奸除罪化”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60649/
一篇则是回应上篇的谬误:
目标是宽容而非相互毁灭:回应《我反对范云》一文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61894/
多元并非相对主义,而是民主政治宽容的实践,可作为本板何谓“觉醒”的省思。
“多元”应该建立在对于不同价值的同情与理解,在不侵害他人的
也就是“消极自由”的架构下,彼此相互理解,亦即郑君所忽略的多元价
值论重要的概念-“宽容”,这才是“多元”这个概念在民主政治中扮演
的角色。
关于“宽容”还可以看学术声望高于桑德尔,但台湾没人鸟他的Walzer。
相较柏林的多元价值论,Walzer是一种基于社群主义(他们说的)角度的观点。
至少我是认为通奸除罪化或许可以尝试从宽容的角度去建立有利论点。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4-08-07 23:15:00
很多人不是认为交给民法处理就好
作者: blaz (开花大叔)   2014-08-07 23:29:00
我个人是支持除罪化,不然至少撤告时必须两方一起撤啊不然每次都是原谅全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只告女的也太神奇
作者: fakeimage (假寐)   2014-08-08 09:43:00
同意blaz 明明是两个人一起做的事却只处罚一个太没道理婚姻如果有保障一夫一妻制不被破坏的用意 就不该除罪?
作者: ahiru (地狱野鸭)   2014-08-08 10:00:00
我觉得问题在于通奸罪的设计根本上就跟维护家庭完整性有矛盾为了维护家庭完整性,所以给违反者刑罚让家庭持续不完整一段时间?不觉得根本莫名其妙吗?
作者: RIFF ( 向问天 )   2014-08-08 13:13:00
政府对于"婚姻"实在是管太多了,造成管理上的复杂化。国家的律法,越少管到婚姻越好,最好只管"个体"。此外,在不碰触核心定义的前提下,或许可以用管理面的小技巧去回避争议 :目前的状况是 :若有心智能力正常的人想离婚(且意思表达清晰)我们的法院还常常还不让离了。法院真是管太多。可以这样改 :提升政府离婚登记的效率,让想离婚的人,单方面,十分钟很容易就可以在任一公所办理完成;从而减少通奸违法事件。这样子避免陷民于罪、也彰显个体自由人权、提升社会效能。如果怕糊涂百姓乱离又速复合,可以配套限制:"同二人复合登记需在12个月后"。这样子规定的话,变心的人,只要花几十分钟,很快地办好手续后,就可以合法与新伴侣上床了。&配套:单方面离婚者,政府会寄挂号信通知旧伴侣
作者: ahiru (地狱野鸭)   2014-08-08 21:39:00
最好的方式不是提高离婚的容易度,而是让人不要轻易想结婚国家对于家庭组织稳定的要求是有宪法上义务的,因为基于未成年人教养保护的义务,一般契约都可以说分开就分开,为何离婚需要法院介入,因为要确保未成年人仍可以获得教养,要不然为何要由法院酌定亲权?不要用国内学者根本乱解释的破绽主义去擅自以为国外离婚很容易,他们只是把难度放在其他地方而已歹势,我是在跟楼上R大讲‘降低离婚难度根本没门’,婚姻本来就不是单纯的两人不合就可以分开,如果扯到小孩就更麻烦国家势必是一定要介入的,但这边我同意你的观点,违约该不该以国家公权力处罚本来就是跟道德败不败坏是两件事
作者: RIFF ( 向问天 )   2014-08-10 14:25:00
1.中学生,莫名其妙就非婚怀孕的人也一堆,还把婴儿丢在公厕。当然我也希望小孩的权益能受保障,但,小孩受保障与大人的婚姻,目前的社会状况:挂勾看待则不够实际。先进民主国家,非婚生子女占总数五六成很常见。都一堆非婚生了,又何必把离婚严绑小孩教养呢?离婚应该各方面配套都要更有效率。2.例如义务役,阵前危急时抗命,长官随时可以枪毙你在以色列可能你可以找到近年的案例。多数国家的部队,我想战时都是这样的。这也是约定:"什么约定都是可以的"包括枪毙,乃至断手断脚、阉割...约定几乎没有极限。但,越"高难度",当然就越少人愿意立这样的约定。通奸刑算难度稍高的,如果有人嫌弃通奸刑,那么,除了把它"全面消除"外,还有一个处理方式是:"落实约定到每一个个体",也就是说:身分证上可以注记:一个人愿意承诺通奸刑,或者不愿意这样承诺。真正的民主国家恐怕需要寻找"全是/全非"以外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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