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台联:共同管道法 应尽速处理

楼主: HermesKing (Hermes)   2014-08-04 11:07:50
前言:以下是 台联 的新闻稿,资料较苹果的新闻详实,故引用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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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应尽速处理
http://www.tsu.org.tw/?post_type=ly&p=7935
发布日期:2014-08-04
台联党团针对这一次高雄气爆事件,造成严重的人员死伤以及财产损失召开记者会表
示,政府单位最重要的工作除了救灾与重建工作之外,更应该思考如何亡羊补牢以及
防患于未然。对此,台联党团指出,政府必须检视全国现行共同管道系统及法制,台
联党团已经提案修正共同管道法修正草案,将共同管道明定为进行各种新开发地区、
重划区及重大工程时应设置的公共设施,以达到平时巡视、检查、维修容易,紧急状
况发生能迅速处置的效益。
台联党团已经提出共同管道法第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之一,与第二十一条条文修正草
案,呼吁可以列为优先讨论议案,并能迅速通过,以健全国内共同管道的法制规定,
避免类似憾事再次发生。
这一次高雄前镇大气爆事件,依中央灾害应变中心截至2014.8.3的统计,已经造成28
人死亡、300人受伤,而财产的损失还难以统计。据高雄市政府初步调查指出,这次
事件是李长荣化工丙烯管线出问题,却未能关阀和通报,使当晚9时至近12时爆炸发
生的关键3小时中,竟在132分钟内泄漏至少10公吨丙烯,期间未能有效地加以处置而
使最后发生不幸事件。
如果能够有一健全的共同管道系统,高雄市政府就能有效掌握境内各项公共设施管线
的设置情形,进而责成各管线单位就所属管线所发生的紧急状况迅速加以必要处置,
就能将可能的灾害降到最低。台联党团已经分别于本届第一会期第八次与第十四次会
期提出共同管道法第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之一,与第二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呼吁王
院长以及朝野政党立委能够将两案纳入优先讨论议案,并能迅速通过,以期针对此次
高雄气爆事件能够亡羊补牢,对于未来可能的灾害防患于未然。
共同管道法的立法,是源自于台北市捷运施工初期,挖断电信、瓦斯等民生管线及挖
路填土堵塞交通等问题纷纷出现,引发广大民怨,最后于2000年公布施行,至今并未
进行修正,而设置大多着重于减少挖路、改善都市景观、促进交通顺畅等提升生活品
质面向,却忽视了紧急状况发生时能迅速处理、健全都市防灾救灾准备的效益。因此
立法之初只要求进行新开发地区、重划区及重大工程时“优先”施作共同管道,以高
雄为例,目前只有楠梓都市重划区共同管道、民族路共同管道、多功能经贸园区共同
管道、高雄新市镇共同管道等。如果能将共同管道明定为“应”施作的工程,就能使
降低未来灾害发生的可能性。
目前共同管道建设及管理所需的经费,依现行共同管道法及其授权制订的共同管道建
设及管理经费分摊办法规定,是由工程主办机关负担三分之一,管线事业机关(构)
共同负担三分之二,但诸如新开发地区、重划区及重大工程部分大都是由政府或民间
主动提出,各管线单位只是被动参与,使之共同负担三分之二经费并不公平。有鉴于
各种新开发地区、重划区及重大工程是由工程主办机关基于区域整体发展考量后提出
,基于公平性的考量应负担所有费用,以期加速国内各项强共同管道系统之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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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附上2012版的修法内容供讨论: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7cfcecfc7c8cdc5c9c6d2c8cd
 1.规范明确化(第11条) 优先施作 → 特定区域范围内“应”施作
 2.设置处罚规定(第28条之1)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7cfcececbc8cdc5cad2c7
 3.费用分担公平化(第21条)
  施作费用应由工程主办单位全额负担,不应使被动参与的管线参与分担
这部法案从2000年制定之后,就只有 台联党团 曾提出修法 ╮(﹀_﹀")╭
以后见之明而言真的是很有远见的政党,衷心希望此次修法能优先通过,以减后憾
不过此次会扩大灾害部分主因是在于过往的管线并未建档
所以督促行政机关进行管线数据库的建构也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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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气爆 台联:速修共同管道法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40804/445495
: 2014年08月04日10:05 黄扬明、实习记者任意行/台北报导
作者: zoobox (zoobox)   2014-08-04 12:53:00
推!
作者: sharkimage (生日那天的甜蜜 ~知道效m)   2014-08-05 00:37:00
作者: Tzarevitch (玼瑕)   2014-08-05 07: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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