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民主,自己守 自己的选票,自己顾
台湾选举监督联盟与监票者联盟将于16日早上十点于中选会前召开记者会,
共同呼吁立法院尽速修正选罢法第59条第3项第1款的规定,在推荐监票员方面,
赋予无党籍候选人和政党推荐候选人相同的权利。保障无党籍身分参选的直辖市
长、县(市)长候选人得以有资格推荐监票员进行全程监票工作。且要求修法增
列独立于政党推荐监票员之外的“公民监票员”制度,并开放所有满足最低年龄
及智识条件之公民报名参加遴选,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参政权。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赋与公民的参政权。在这
之中,选举权是台湾民众最常行使、最熟悉的权利。而选举作为依民意遴选公仆
的主要程序,其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具有无可否认的重要性,因此观
选制度的完备,以及监票员开放公民参与,乃是防堵选举舞弊的措施之一。
然而,台湾现行的选举制度却对这项极为重要的防弊措施设下诸多不合理限
制。就以年底将举行的九合一地方公职人员选举为例,依照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
免法第59条第3项第1款的规定,“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仅由推荐候选人
且其最近一次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得票率达百分之五以上之
政党,于各投票所推荐监察员一人。”该法所规定的监察员就是监票员。
换句话说,在年底的直辖市、县市首长选举中,只有在最近一次全国不分区
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得票率达百分之五以上,而且在相关选区有推荐候
选人的政党才能推荐监票员。因此,所有以无党籍身分参选的直辖市长、县(市)
长候选人都没有资格推荐监票员进行全程监票工作。我们可以理解国家为了促进
政党政治的发展,所以在选举相关法制上作出有利于政党的规定。但相较于政党
推荐候选人,无党籍候选人在各方面原本就已经居于劣势,且两者的差异已经足
以促成政党政治的发展。因此,实在没有必要在推荐监票员的资格上再做出不利
于无党籍候选人的限制。此外,不论是参选资格、选举期间所负义务、缴付的保
证金金额等,无党籍候选人与政党推荐候选人皆无差异,选罢法剥夺无党籍直辖
市长、县市长候选人推荐监票员的权利,恐怕已经侵害到无党籍候选人受宪法保
障的平等权。
除此之外,从选举对公民具有的重要性以及公民监督政府的角度,除实际参
与选举的候选人之外,所有公民也都与选举结果有切身关系,公民当然也应该要
有全程监督选举作业的权利。但在现行规定中,只有在候选人推荐的监票员人数
不足二名时,公民才有机会担任监票员。且现行法令又将选委会可遴选的公民限
定为“各机关(构)、团体、学校人员”、“大专校院成年学生”以及判断标准
不明的“地方公正人士”,使得一般公民担任监票员的机会被进一步压缩。
因此,基于促进公民参与的角度,台湾选举监督联盟与监票者联盟呼吁立法
院尽速在选罢法中增列独立于政党推荐监票员之外的“公民监票员”制度,并开
放所有满足最低年龄及智识条件之公民报名参加遴选。
由于监票者联盟将在年底进行全国性监票活动,在修法完成之前,为配合现
行监票员之推荐规定,本联盟必须与有资格推荐监票员的政党合作。为此,监票
者联盟已于七月二日正式发函给中国国民党、民主进步党、亲民党及台湾团结联
盟等政党,邀请各政党提供部分推荐名额给本联盟的公民志工使用。截至目前为
止,民主进步党已正式回复同意提供名额、亲民党中央党部则于七月九日来电婉
拒。至于中国国民党及台湾团结联盟则仍无回应。
选督盟郑重呼吁尚未回应的政党尽快给予正面答复,并期盼已婉拒合作的政
党能就此事再行评估。而监票者联盟召集人黄圣峰表示,从国民主权的角度,若
政党愿意在法律尚未完备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权利与公民分享,可让民众清楚地感
受到政党与人民是站在一起的、政党的思想是进步的,而且政党愿意在法制不健
全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行动减少既有规定的弊害。就回应民众确保选举品质的期
待,所有自诩为民意代言人的政党实责无旁贷。
最后,在修法建立“公民监票员”制度之前,本联盟也呼吁各县市选委会在
依相关法令遴选补充监票员时,能采取公开招募之方式以提高公民参与程度、让
台湾的选举品质能进一步提升。
诉求:
1. 修改选罢法,给予所有候选人公平推荐监票员的机会。
2. 修改选罢法,建立“公民监票员”制度。
3. 呼吁各县市选务机关以公开招募方式遴选补充监票员。
记者会讯息
时间:7月16日早上十点
地点:中选会前